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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一定一定一定不要逃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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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11: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逃逸成千古恨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规定在《刑法》133条,自刑法134条开始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至139条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以及133条之前131条的重大飞行事故罪、132条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概而言之,刑法131条至139条全部为安全事故类犯罪的特别规定。
既然都是安全事故类犯罪,其犯罪构成(达到犯罪的标准)就极为类似。比如,所有条文中几乎都表述为“……违反制度/规定,造成/致……的”。
因为发生某种事故导致触犯刑法的还有很多,散见于其它刑法条款。刑法143条和408条之一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的犯罪、183和198条编造保险事故构成的犯罪、335条的医疗事故罪、338和339条污染环境事故构成的犯罪、408条的环境监管失职罪、436条的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这些罪名分别跟食品安全事故、保险事故诈骗、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武器装备事故等有关。


交通事故的发生尽管在法律上有肇事者的过错,但客观上有很大的偶然性,不是可以靠意志因素就可以完全避免的。既然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不可控,所以发生事故后的“有效应对”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




从上述条件看,似乎构成交通肇事罪很不容易,既要求有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也要有主要的责任承担为条件。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伤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比如肝脏、脾脏、胰脏车祸冲撞伤很容易发生损伤需要手术,即可达到重伤级别。
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1、从后果严重性来看,一般情况下,因为群死群伤情况极为少见,所以,很难构成交通肇事罪;
2、只有一人重伤时,一般可以说肯定不会构成犯罪。
只有一人重伤时,一般不会犯罪,但有一个例外情况:肇事者逃逸的,会被推定为负全部责任、最低会负主要责任,因此构成犯罪。法律依据如下: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一人重伤+负主要责任+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①
二、逃逸为何极易构成犯罪
理论上,肇事者对事故的责任有5种,分别是全部、主要、同等、次要、不负责任,应当由法院作出认定;但实践中,法院都是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直接在判决中引用。交警在有逃逸情节时,如何划分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呢?请看如下条款:
《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就意味着,一旦认定肇事者有逃逸行为,那么逃逸者一般会被认定为全责,在受害者有过错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我们可以直接认为:逃逸行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逃逸行为②,将公式②代入公式①,我们可以直接得到最终的公式:一人重伤+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③。
公式③很容易得到如下结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很容易构成犯罪;不逃逸的则不一定。
注:既然一旦认定为逃逸,肯定责任类型就不会低于主要责任,司法解释为何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简单、直接规定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中理由,笔者已在本节第一句话中有所交代,我们只能承认这就是目前的司法现实。
推而广之,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事故报告责任的人,不报告事故却逃匿的,同样会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1。不报告事故不一定会构成犯罪,但再加上逃匿行为,大概率会构成犯罪。从这个角度来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逃匿行为跟交通肇事发生后逃逸一样都要被加重处罚(在此不考虑因果关系)。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肇事人大概率会被发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逃匿的责任人100%会被发现。在此情况下,事后逃逸有何意义?
三、逃逸PK不逃逸
1、刑事上


上图未包含所有情形的刑罚情况,仅突出了逃逸情况下的典型处罚与不逃逸的处罚对照关系。图中有几个要点:只要不逃逸,无论是1死还是1重伤,基本上不会判实刑,甚至是无罪;一旦逃逸,肯定会构成犯罪,如要争取缓刑,必须将所有刑事政策用满用足方可有机会。
2、民事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除了医疗费以外,赔偿的大头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上。
建议读者投保的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50万元,100万的保额很多情况下是不够的,在此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能足额赔偿,会影响到量刑。就算不影响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追侵权人一辈子——没人愿意一辈子背负着债吧。
3、行政上
《道交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逃逸行为在行政上有如下严重后果:终身禁驾;行政拘留;罚款2000。
总体上看,交通肇事罪最严重的后果是刑事处罚,不逃逸不一定构成犯罪,一旦逃逸大多就构成犯罪了;如果有足额的保险,民事赔偿压力也不大,但只要逃逸了,保险肯定不会赔,民事赔偿压力陡升。行政处罚大部分人都能接受,除了特殊职业外。
再看一下逃逸的好处:所有责任可能就都不用承担了。但很多人忽略了一点:在目前监控设施、行车记录仪几无死角情况下,除了偏远山野等个别区域外,逃逸不被发现的概率不会超过10%。在命案必破且公安有充分的技术条件下,交通死亡案件大都能破案。如此来说,逃逸的好处不是很大。
逃逸被抓的坏处:只要有死亡且没有充分利用刑事政策的,基本上是3年以上实刑。此时保险不赔,肇事者早晚要赔偿死者。这几乎是最坏的结果。
四、交通肇事后,建议肇事人的标准动作
实施以下动作,帮助自己最大化减小刑事责任、减小民事责任负担、行政上争取从轻处理。
Ø 立即报警,或者让别人帮助自己报警——争取自首
Ø 交警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故经过——争取自首
Ø 立即拨打120或拦车将伤者送医——争取积极抢救被害人的量刑从轻情节
Ø 保护案发现场或让别人帮忙保护案发现场——不让交警反感
Ø 立即联系投保车险的保险机构——争取尽快、足额民事赔偿保险赔付
Ø 被采取刑事措施后,争取认罪认罚程序
五、结论
交通肇事发生后,无论伤亡情况如何,一定不要害怕、急着逃逸。逃逸带来的好处,是个小概率事件,理性人不应依靠小概率事件支配自己的人生。
特例
凡事必有特例。如果肇事者是公务员,或者是事业编制的某些岗位人员,逃逸成功的话,或许有更加重大的好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类人员交通肇事后常见的是找人顶包,且更为常见的是事发后逃逸,然后去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把全部刑事政策用全用足争取缓刑或不起诉。
笔者认为,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过于苛刻,才导致了上述乱象。对于过失犯罪,建议不要一律开除公职,只有判处实刑的再考虑开除方是比较合理的。毕竟中国目前的交通事故情况跟十几年前比已不可同日而语,而交通肇事罪已经成为了中国第一大过失罪。
综上,除了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外,上述结论应是理性的。
注1《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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