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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的印象中,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都是车辆驾驶人,这个印象在1997年刑法之前是正确的。但是新刑法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由“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改成了普通主体,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这话看起来非常啰嗦,但如果从历史沿革上看,这话有有其意义,实际上在提示司法人员及社会公众,现在不开车一样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了,让公众都能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如果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并因此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也会被定罪处罚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道内行使的车辆优先通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人的违章行为如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负责任。因此,如果行人在通行时,未遵守交通规则避让应避让的车辆,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行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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