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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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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20: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著名的证据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网名:吴法天)出庭为劳荣枝案二审辩护。劳荣枝已经被媒体定义为“杀人恶魔”,且一审由法律援助律师占坑,吴丹红未能如愿参与辩护。在此背景下,接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对吴丹红来说是逆风作战,难度大,压力也大。
吴丹红毕竟是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娴熟于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所以在程序上力求突破,争取案件发回重审或者基于程序错误而从轻处罚。第一招,吴丹红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合肥审判,而不应当由南昌中院审判,理由是劳荣枝的同案犯法子英的案件当年就是由合肥中院审判的。法子英和劳荣枝本身就是同一案件。虽然二人在南昌和合肥都有作案,但是因为原来法子英就由合肥审判,现在劳荣枝由合肥中院继续审判,更能体现案件的完整性和审判的连续性。不能不说,吴丹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具有合理性的。
但是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很快就被法庭驳回了,具体的理由是什么,我也没有仔细查看,但是驳回是在我的预料之中的。因为虽然吴法天提出的理由具有合理性,但是对于刑事案件,特别是公诉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法律的规定就是空白的。
仔细查阅一下刑事诉讼法或者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很难查到关于公诉案件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条规定: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这是唯一的提及公诉案件管辖权异议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它从侧面认可辩方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且系统地构建管辖权异议制度,是管辖权异议高高挂起无法落地实施。
例如,在庭前会议中要征询对管辖权是否有异议,如果有异议该怎么处理呢?
再如,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支持辩方的异议申请,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驳回呢?如果驳回,辩方有无救济途径?
再如,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是否预示着行使审查起诉和公诉权的公诉机关也无管辖权,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也无管辖权,那么其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活动是否有效,其侦查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呢?
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出现了。
在没有配套的制度建设的情况下,所有的宣誓性质的权利都是空中楼阁,镜花水月。在没有完善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并试图通过异议取得实质性的辩护成果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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