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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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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7 09: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徐小燕,我的两个民事案子不得已在此发帖,因被人利用牵扯到一笔借款的诉讼中,也因上下两个案子的错判被困近3年,此事影响了我们一家的正常生活,现已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
两案现基本情况如下∶本人徐小燕与沈瑾一案(一审(202 0)浙0103民初,(2020)浙01民终7487号)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判定和2020年7月徐小燕与董杰一案(一审(2020)浙0110民初6032号(2020)浙01民终7324号)杭市余杭区法院判定,两个情况完全一样而且有着紧密的联系,可同样在浙江.同样在杭州,两个区法院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目前(20 20)浙01民终7487号在市检察院(2020)浙01民终7 3 2 4号在省检察院.现在中止审查已经5个月了.而市检的案子实际在3月就以出不抗诉结果,直至9月均没有告知我,在6月我和律师询问时还告知不用理会短信内容是系统误发,因是关联案件一切以省检为准,一直糊弄我.今年3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拱墅法院明确表示两案审查判决有误,5月中院要求拱墅执行局中止了对我的强制执行并于7月撤销了对我的限高及失信惩罚.7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召集涉案法官及中院领导一起商讨案件,给出了两案存在错判现已经让一审法院自查案件的措施,就现在中院承认的错误结果我在二审立案之时已经向其多次提交了因两案的实际情况需要合并审理的申请,可当时中院就是置之不理才导致现在的结果,现中院在让我等消息的同时并告知省检让他们暂停案件审理,等一审法院的自查结果出来后再议,就中院的这一系列的做法,已表明我的案子是错判的,为何一直拖延,而我又该怎么拿回已被执行的款项?
    两案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初审均采信了对方承认经过删减的聊天记录,其中.(2020)浙1民终7324号在中院审理中对我提交的证据,不做任何说明.在判决书中无任何体现,经律师确认存在证据遗漏.(2020)浙01民终7487号在法院二审审理中,我提交关于这笔款项及利息的流水证据,法院仅凭沈瑾口头解释而被否定。
     在省高院提审中(2020)浙01民终7324号我再次提交了当时的证据在被告人董杰对此份证据真实性确认的前提下,法院在庭审调查时仅凭董杰的说辞而否定了这份证据的重要性。一审二审判决书,其中(2020)浙01民732号的一审判决书中董杰的答辩清楚的说明了这笔款项的来龙去脉,而在二审再审的应诉中多次说谎,颠倒是非,董杰在这个案件前后反言,三级法院的涉案法官均采信这样藐视法庭的人的答辩词,我不得不怀疑这当中的利益输送,所以被包庇.从而无视我,侵害我的利益,让我遭受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询问我是否认识姚海萍,在一审开始我一直明确表示我董杰后面的一个都不认识,连什么事情都不知道.就因为一审在没有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对这些聊天内容认定了是我跟董杰一起追讨的结论,导致后面的审理一直延续这个结果,现在问这样的问题,完全是先入为主的代入到之前审判结果上进行审查,根本就没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审查,这对我是不公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那在两个案子中,我提交的证据,在对方承认真实性的前提下,对方对其证据否定后法院并没有让其提交相应的证据去证明,而是仅凭口头否定而被认可.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案件基础事实是否可以查清,错误民事司法裁判是否能够得以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时,要牢牢把握阅卷求保,询问求全的工作原则,查清双方当事人陈述差异较大的矛盾点,可办案人员却说我要死要活的要结果,我想说这个案子对办案人员来说只是一份日常工作,而对于一个像我这样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一个官司经历了三年我急需一个结果,这个情绪和心态我想是再正常不过了,现省检察院明确该案有市检察院督促杭州市中院尽快处理,而且给了指示和处理意见,可市检察院一直没有回复我,2023年1月4日,市检傅东红说市检不是欠我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他们首先要自保,确保自己安全,还是同样的案子当事人最终自杀了解,难道是暗示我也去自杀吗?态度恶劣,导致我当初抑郁焦虑症发作,还请领导核查当天监控,案子在法院承认错判至今已有9个月了,法院一直以想解决方案为由搪塞我,省检察院也一直以等中院方案说辞搁置不动,我想请问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单位,明知法院错判的前提下,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给其让路,把老百姓至于何地,打法律的公平公正至于何地。难道是想做谁的保护伞吗?一直以来为这两个案子着急的到处奔波求助,均没有明确的答复,此事牵扯的时间太长了对我们老百姓来说实在耗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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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7 09: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贴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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