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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2版》由梁建章、任泽平联合多位学术专家设立的育娲人口研究机构发布,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结婚登记人数下降到763.6万对,连续八年下降。报告根据民政局公布数据分析,2021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相比2013年峰值数据减少583万对,为1986年以来最低。而与出生人口更密切相关的初婚人数,从2013年的2385.96万人峰值持续下降至2020年1228.6万人,下降幅度达48.5%。与此同时,离婚率则从2000年0.96‰上升至2020年3.1‰,最高点2019年3.40‰相比最低点2002年0.9‰,飙升近3倍。
非婚同居已经逐渐被年轻一代接受,伴随着的非婚同居解散时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今天给大家介绍一篇案例,是浙江省嘉兴市的2021年的一份判决书,讲述的是一对恋人20年恋爱、购房、同居、生子,最后分手析产的一个故事。援引本案例大家可以看到法院在案件经办中对解除同居关系时,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观点。
案号:(2020)浙0411民初3**7号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案件简介】原告张某,被告刘某,非婚生子张某某。张某诉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嘉兴市某房屋。经法院查明事实:张某、刘某于2000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8月办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期间,张某多次向刘某转账汇款。2009年11月7日,刘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其购买嘉兴市某房屋,价格约86万,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11月17日前付清首付款16万多并办妥60万按揭贷款。2009年12月,刘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案涉房屋登记为刘某所有。双方于2010年3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同年6月,三人共同入住案涉房屋。2015年7月,刘某因与张某发生矛盾,搬离案涉房屋,双方终止同居关系。之后,张某与张某某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中。2015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房屋贷款由张某偿还。2019年9月起,房屋贷款由刘某归还。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系争房屋房地产总价为27635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虽长期同居生活,但是由于其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同居期间取得额财产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现双方同居关系已解除,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共有基础已经丧失,故张某要求分割共有物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另查明张某于2009年11月向刘某汇款350000元,结合张某汇款时间、金额,可以认定款项系用于支付房屋首付。2015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房屋贷款由张某偿还,共计归还贷款本金12万多。上述首付款26万多及还贷122500元,共计38万多元,系张某出资,占房屋价款的比例为44.79%。
关于张某主张其曾向刘某转账用于房屋装修及归还贷款。本院认为,原、刘某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同居期间必然发生共同生活开销,且双方购买案涉房屋时刘某已怀孕,必然发生孕产费用,上述费用与装修、还贷的资金混同,无法区分每一笔资金的用途。且双方自2000年相识相恋,张某资助刘某读书,在生活上长期给与刘某帮助照顾,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在较长的恋爱同居时间里,双方均享受到精神的愉悦温馨,刘某称同居期间张某部分转账系赠与,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情理。因此,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之原则,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所做贡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生活便利、房屋贷款等因素,本院酌定张某享有案涉房屋(含固定装修)产权的50%,位于嘉兴市某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按揭贷款中未归还部分由刘某负责归还。刘某对于其取得房屋中超过其所占份额部分,应当支付张某相应差价,计为2763500元×50%=1381750元。
【法院判决】位于嘉兴市某房产归刘某所有(房屋按揭贷款中未归还部分由刘某归还);刘某补偿张某1381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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