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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十层楼落下的酒瓶砸人脑袋,法律为我们守护头顶的那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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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5 15: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案情事实
家住重庆市渝北区的李大姐夜晚像往常一样在自己的小区楼下卖小吃,正准备收摊离开的时候却突然被空中落下的不明物体砸到,身边的同行们发出了惊呼,在夜色下李大姐满脸鲜血,显得格外可怖。
李大姐被紧急送到了医院,李大姐的丈夫在重症监护室里陪护了十来天,在李大姐住院期间,医药费花费了三万元左右,而且李大姐的丈夫请假照顾李大姐以及自己的小吃食材发霉的很多,李大姐很担心如果找不到抛物人,自己的损失谁来赔偿?
事发后,李大姐就报了案,重庆市渝北区派出所针对这起性质恶劣的高空抛物伤人案,专门成立了专案组。
专案组在李大姐摊位附近发现了一个破碎的白酒瓶子,经过对地面进行排查,初步判定该碎酒瓶是从李大姐摊位上方的小区落下,专案组首先决定从这个破碎的酒瓶入手,希望通过物证鉴定以提取抛物人的生物资料,但不幸的是该酒瓶的瓶口处已经完全破碎,无法进行取证。
渝北区的民警又从小区附近的超市入手,寻找与物证相同的商品,最后专案组在距离小区最近的刚开业的超市中找到了相同产品,但是因为超市刚开业还没有安装监控,最终是从超市的销售记录中,发现了一名老人从该超市中购买了与物证相同的白酒,但是令专案组疑惑的是这名却老人居住在小区的第三十层。


李大姐的伤情经过医院判定是轻伤一级,专案组技术科进行计算判定出,该酒瓶大概是从三十米左右落下,相当于小区的十层楼,这使得专案组对嫌疑老人的怀疑降低,但这也使得专案组的调查陷入了僵局。


事情发生转机是因为在这个小区里又被发现了有人从高空扔掷酒瓶,专案组决定将这两起高空抛物案合为一案调查,第二枚酒瓶是在小区附近的超市门口发现,辛运的是当时超市门口并没有人,才避免了伤亡。




专案组技术组又通过第二枚酒瓶的落点进行了测量,得到若第二枚酒瓶落到超市门口的位置,最起码要在七十米以上的位置(考虑到超市上方有个平台)的结论,在如此结论下之前的嫌疑老人又进入了专案组的视野。


幸运的是,在警方走访调查超市的销售记录后,超市就装了监控,后来经过调查监控发现了嫌疑老人出现在监控中,且老人确实在该超市购买了两瓶与物证相同的白酒,经过对第二枚物证的生物鉴定,发现物证上的DNA与老人匹配,专案组决定对该嫌疑老人进行抓捕行动,老人最终承认了自己的高空抛物行为,后来专案组分析为什么从三十层的高空抛下来的酒瓶,却仅仅对李大姐造成了轻伤一级,后来经调查发现是摊位附近有密集的树木,树木对高速落下的酒瓶起到了缓冲降速的作用,才没有对李大姐造成严重伤害。



二、分析
网友们对老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大体有两种看法。
看法一:这一部分网友认为,老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仅仅是一种不良习惯的问题,且老人年事已高法律意识淡薄,并不知道随手抛一个酒瓶子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甚至是坐牢的后果,所以他们认为不应该对这个老人进行过分苛责。
看法二:这一部分网友认为,老人的高空抛物行为是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因为老人看似的一个下意识的小动作,但因为他所处的是很高的位置,会对下方的人们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就拿李大姐来说,如果不是李大姐摊位上有密集树木的阻挡减速,一个从至少七十米以上的高度落下的酒瓶,会直接把李大姐砸死,那么李大姐的损失谁来买单?如果这位老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不被制裁,那么我们的头上将不再有安全可言。所以,这部分网友认为,老人的高空抛物因为应该重罚严惩。
三、法律分析
对老人进行定罪量刑有两种定法,一种是判定老人为高空抛物罪,一种是判定老人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这起案件中,渝北区的检察院认为老人应以高空抛物罪定刑,而渝北区的法院认为老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型。
但最终该老人以高空抛物罪定型,又因为该老人两次高空抛物内心无悔改之意,判处高空抛物罪顶格刑罚,有期徒刑一年,罚款3000元。
四、总结
即便是现在,仍然还有很多老百姓认为,从自家窗户往外扔点东西是无关紧要的行为,绝不会认为这会有违法甚至是坐牢的后果。
但是,真实的例子在告诉我们高空抛物不是无关紧要的行为,这是犯罪。
希望大家都自觉遵守法律,坚决不要高空抛物,大家一起共同守护头顶上的那片安全!!!
五、普法小知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如果是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判处行为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着条件:
即这种危险方法的危险性要与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所以,在这起案件中,老人的行为性质虽然恶劣但没有到与放火,决水等行为同等危险的程度。
2、高空抛物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a.主观方面:
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从高空抛物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但仍然进行该行为,则是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是因为一时疏忽大意,其并没有构成伤人的故意的话,则构成高空抛物罪。
b.客观表现:
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如果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的危险性相同,那么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则是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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