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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一字千金的《说明》— 房屋遗嘱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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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1 12: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是本团队代理的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涉及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文书、用工龄购买的单位职工住房、继承人出具放弃继承承诺书、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本团队介入后成功推翻一审判决,取得比较圆满的效果。

案  情 简 介
张某与王某6系夫妻关系,生育五子女,分别是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于1984年12月6日去世。张某于2007年2月18日去世。王某5于2019年8月14日去世。吴某1与王某5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独生子王某2
在王某6去世八年后,涉案公有房屋由张某向单位购买,购房款项来源于王某5与王某1,目前房产证在办理过程中,购房中使用了王某6的工龄等因素。
张某生前在公证处留有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张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楼某单元某号,身份证号:xxx;我立本遗嘱,将我的财产做如下处理:座落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产属于我个人所有,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留给我的儿子王某1、女儿王某5个人共同所有。本遗嘱一式四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二份分别由受益人王某1、王某5收执,一份由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留存”。该遗嘱下方有张某签字、指纹,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该遗嘱由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
王某1另提供王某5书写的《说明》:“某小区某宿舍某号楼某号(三居)在2002年经母亲张某立遗嘱并公证于她身后由其女王某5、其子王某1继承。由于当时公证时无法按立嘱人意愿,其女王某5本人继承三分之一,其子王某1本人继承三分之二,故在遗嘱时为各二分之一。为了过户后避免发生分歧,我本人特在此说明,保证过户后我本人王某5只继承三分之一,其它三分之二由王某1本人继承(房租拆迁之前还归王某1使用,过户费按2/3、1/3付)。说明保证人:王某5,2017.5。15”王某1提交上述证据证明王某5已经书面放弃了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利。

争 议 焦 点
1、没有房产证的房产能否继承?
可以。本案的诉讼请求及最后法院判决的继承内容是购房协议书项下权利义务。
2、购房时利用到已去世配偶的工龄,影不影响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
不影响。判断房屋是否是个人财产的依据是购买时间、资金来源。
对于利用已去世配偶工龄部分,这部分可以另案起诉。
3、公证处的公证遗嘱效力如何判断?
对于涉及到房产的公证遗嘱,一般人民法院会主动调档,原则上直接采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除非有足以推翻的证据。
4、继承人出具的放弃继承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这是本案的关键。继承开始前(就是被继承人尚未去世前)出具的放弃继承的承诺书,是无效的。继承开始后出具的承诺书,是有效的。
5、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去世的,如何处理?
如本案中,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但无遗嘱,其权利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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