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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了人,多久死亡算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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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0: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编家的一个邻居刘师傅,他家是拆迁户,不愿意在家闲着,就有一搭没一搭的开起了黑车。前几天买菜的时候碰到刘师傅,他一脸沮丧的说,自己被人给讹上了。


原来,1月份的时候刘师傅开车时不小心把一名老人的腿给撞断了,老人住了一个月的医院就出院在家康复。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可谁料3月底的时候老人忽然去世,这回家属可不干了,一口咬定是刘师傅撞伤造成的,让他赔100多万,否则就要追究刘师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刘师傅不解,事情都过去好几个月了,老人的死怎么还能算在自己头上,自己还要坐牢吗?
刘师傅遇到的问题的确非常值得探讨,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人确实需要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司机可能还要面临涉嫌交通肇事罪。这里需要讨论的点是,对于造成人员死亡的理解,是直接死亡,还是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成为植物人后,过了多天后死亡,还是像刘师傅遇到的情形一样,过了好几个月以后死亡。
针对这些问题,小编咨询了《律师帮帮忙》合作的律师团队,得到的答复是,交通肇事罪提到的“造成”两个字和时间没有任何关系,交通事故后1分钟死亡还是10年后死亡,都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而交通事故与受害者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才是问题的关键。


还记得唐山“教科书式耍赖”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赵香斌在交通事故2年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赵香斌系因交通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赵香斌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以被告人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这个案例充分证明,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死亡的时间与交通肇事罪没有什么关系,是否犯罪主要看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然而,有时被害人死于其自身疾病或者并发症,而法医鉴定也并不是很明确,这就有些令人着急了。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后死亡的情形,有的是因为心脏病,有的是因为有糖尿病、尿毒症等,在局部感染后引发并发症。而据刘师傅所说,他撞倒的老人,死亡原因也比较普遍,就是骨折造成血栓,因栓塞导致死亡。一般来说,这样的情况法医会给出一个百分比的结论,比如交通事故对于死亡应该承担百分之70的责任,这时司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就有了争论。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会认为人家好好的,不被撞伤就不会发生这些病变,被害者就不会死亡,所以交通事故和死亡之间就有了因果关系。其次,人体受伤可能出现各种状况而病变会包含其中,所以病变不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最后,这个介入因素不是死亡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病变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所以被撞伤导致病变最终死亡,是司机应该预见到的,而他没有预见到,属于过失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辩护律师一般不这么看。律师认为,发生病变是因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造成的,不是每个人都可能发生病变,所以这个介入因素非常特殊。另外,没有病变就没有死亡,所以病变起到决定作用,从这个角度看,被害人死于病变而不是车祸,所以司机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一般会采用哪种观点呢?从现有的案例来看,两种观点法院都曾经采用过,只不过第一种观点被采用的更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司法机关大多认为,在医院发生医疗事故、被害人不遵医嘱、放弃治疗、被害人的家属照顾不力,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病变,被害人死亡属于异常因素介入,司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据此,小编给刘师傅提出的建议是,赶紧做尸检,确定老人死亡的原因,如果真要承担责任的话,最好在法院的主持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为什么要在法院主持下呢?因为这样对方就不能狮子大开口了。赔了损失以后,法院会从轻处罚,另外因为老人并不是当场死亡,而是因为并发症死亡,法院也会从轻处罚,极大可能会判缓刑。最后小编提醒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比较复杂,最好还是找律师来帮忙,有的专业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还真艰涩,恐怕当事人自己都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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