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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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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8 14: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素有“过失犯罪之王”之称,在过失犯罪中享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交通肇事罪是法考中刑法的重要知识点,各位考生尤其要注意在出现“逃逸”的情况下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之“逃逸”认定
在交通肇事罪的三档法定刑中都出现了“逃逸”,请注意区分认定。
1.交通肇事基本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总结】全责/主责+重伤1人+逃逸=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此处“逃逸”为基本犯的定罪情节)
2.交通肇事加重犯:交通肇事后逃逸(3-7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这里的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在不考虑逃逸情节的情况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总结】基本犯+逃逸+未因逃逸得不到救助而致死=交通肇事后逃逸(此处“逃逸”为加重犯的量刑情节)
3.交通肇事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7-15年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行为人有交通肇事行为。不要求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如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将一人撞成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构成基本犯。但是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2)被害人因行为人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行为人误以为其死亡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总结】交通肇事行为+逃逸情节+因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因逃逸致人死亡(此处“逃逸”为加重犯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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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8 14: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动车从路边突然快速冲上人行横道,直冲着正常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行人躲避不及被撞后机动车才停下,停留片刻驶离。 经医院检查:行人 腰椎弓峡部 ,髋臼撞击及盂唇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 肇事逃逸者 距事发约两小时到交警队,一再强调在满大街找受害人并未逃离,后检查腰椎伤到  改口说根本没撞到 后来各种侮辱诽谤说受害人敲诈 等 。 请教:肇事者构成危险驾驶罪?+肇事逃逸+态度恶劣  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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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8 14: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行人多处软组织挫伤  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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