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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可以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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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7: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参考案例
        今年受“疫情”影响,志明原来所在的公司关门了,无奈志明只能在本地找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奔波后,一家公司需要保安,虽然是这样,为了吃口饭,志明还是欣然接受,之后志明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蓝天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之后被派遣到白云公司当保安,半年后,白云公司通知志明,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志明想不通,自己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凭什么解除合同。志明遂向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志明的请求吗?


案例分析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被派遣人即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单位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而用工单位并非劳动合同当事人之一,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使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由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主体只可能是派遣单位。在本案中,用工单位白云公司无故解除与志明的劳务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务派遣情形下,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法律,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的派遣法律关系,前者受劳动法调整,发生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二者受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发生争议时可能会根据争议产生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向相关部门解决。因此,在本案中,志明是和实际用人的接受单位白云公司产生争议,只能受民事法律调整,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会受理志明的申请,此时志明可以直接采取诉讼方式向法院寻求帮助。 从本案中,志明若要仲裁,他所被申请人只能是蓝天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用人单位白云公司。但是志明可以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白云公司。


法律链接
        用工单位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本来就没有劳动合同。即便存有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工单位只能依法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不能自己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65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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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LZ是天才,坚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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