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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带您get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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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3 08: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结婚生子到教育医疗,大大小小,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民法典》,正是有了《民法典》的护佑,你我才能共享美好生活。


⚠️如果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怎么办?
⚠️配偶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无配偶者可以收养异性子女吗?
      ......
      这些事关婚姻家庭的问题,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看以下案例,了解正确答案。

No.1✦
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例1:小明与小红相爱多年,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在筹备婚礼期间,小明发现小红常常闷闷不乐,甚至有时候莫名其妙地哭泣和发脾气,小明一度以为两人感情出现了问题。在小明的追问下,小红只好向小明坦白,原来小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遗传性疾病,担心小明知情后,会拒绝与她结婚。小明对小红的如实告知感到欣慰,决定与小红共同面对。

但是,如果任意一方
选择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会有什么后果呢?

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本案例中:
       小红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告知了小明,小明仍然愿意与小红结婚。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他们缔结的婚姻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民法典》保障了那些患有重大疾病,但是愿意结婚且有人愿意与其结婚的人的婚姻自主权。小明明知小红患有重大疾病仍然选择与之结婚,若婚后不堪忍受则不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能协议离婚,或者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主张两人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小红在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小明,小明在婚后才得知小红婚前患有重大疾病,那么小明有两种选择,他可以选择继续维持与小红的婚姻,和小红共同面对;另外小明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他与小红的婚姻。当然,小明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小红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她患有重大疾病的事由当天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如果超出了一年,小明则不能再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想要和小红分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

No.2 ✦
配偶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例2:老王沉迷于赌博,不顾妻子的苦苦劝说与坚决反对,将家中存款输得一干二净,夫妻关系也变得岌岌可危。人财两空的老王一心想着“翻盘”,就又向老张借了10万元继续赌。转眼间还款时间到了,老张找到老王的妻子,要求她替老王还债。老王的妻子气愤不已:“你明知道十赌九输,还借钱给他去赌博。我家里已经没有任何存款了,老王借的钱一分没往家里拿,你找我也没用!”

       一人欠款两人愁,面对老张的催债,老王妻子有义务帮助偿还吗?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0条还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中夫妻是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比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若是因家庭正常生活开支所欠的款项,哪怕另一方未签字、未事后认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例中:
      老王因为赌博而欠的债务明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老王借款时,老王的妻子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表示要和老王一起偿还这笔债务,所以该笔巨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王的妻子不用偿还。但若老王是借钱买酱油、买米、给小孩交学费、给家中老人交医药费,那么这笔借款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此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提示我们,在借钱给他人时,尤其是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都要签字,如无法签字的,尽量保留一些能够证明未签字一方是知情同意的证据,如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而作为借款人的配偶要谨慎签字,签字即代表知晓并需要承担责任。

No.3✦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例3:小明和小红是大学同学,两人感情非常好,毕业后很快就结婚了。然而,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婚后的小明和小红常常因为生活琐事不断争吵。某天两人又因为家务大吵了一架,小红气冲冲地表示:“我不能跟你过了,我要跟你离婚。”小明毫不示弱:“离就离!”当天,两人就向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回到家后,小明突然意识到自己过于冲动,不断与小红沟通,他们的儿子小小明也从中调和,小红最终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原本要成为路人的两人又变回了恩爱夫妻。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屈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啥?
       简单来说,首先,夫妻两人想要协议离婚,不能像之前那样当天去民政局就可以拿到离婚证,而是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冷静期内, 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其次,冷静期期满后,夫妻两人必须在30天内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若超过30天未办理,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1077条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建议受害者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避免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伤害。在处理离婚问题之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
No.4✦
无配偶者可以收养异性子女吗?



例4:老李在妻子去世后一直未再娶,希望能收养一个孩子陪伴自己。此时,隔壁村有一对夫妇因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他们的一对子女,正在寻求收养的人家。男孩8岁,女孩3岁,由于老李只有37岁,与女孩仅相差34岁,老李只能收养这名8岁的男孩。收养后,老李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并给小孩起名为李向阳,希望男孩可以健康快乐成长。

      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1104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1112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作为收养人,为避免在往后漫长的养育相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定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收养关系进行登记。
       在本案例中:
      老李的妻子已经离世,老李属于无配偶者,若要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必须在40周岁以上,所以37岁的老李无法收养那名3岁的小女孩。
      老李收养那名8岁的男孩,不仅需征得男孩父母的同意,还需征得男孩本人的同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老李可以让孩子随自己的姓氏,所以给养子起名为李向*。

No.5✦
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



例5:小明在与小红结婚前,小明父母花费半辈子积蓄为小明购买了一套房屋,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小明在婚前必须做财产公证,担心万一有一天两人离婚,小红会分走一半的房屋。小明十分理解父母的心情,但也不想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影响他与小红的感情,陷入了苦恼之中。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公证科普:
       婚前财产是夫或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可以对书面约定进行公证,这种约定及公证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进行。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财产归属,这样一是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事后如若发生财产归属纠纷,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骗婚”,也能尽可能避免受对方婚前债务牵累。最后,婚前财产公证也有利于夫妻双方纯粹、良好感情的维系,稳定婚姻生活。
       当然,夫妻双方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不会对婚前财产的归属产生任何影响,同时并非所有的财产都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例如,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汽车等财产,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像产权归属不易明确的动产,如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进为避免纠纷,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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