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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柏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说说婚内财产协议的那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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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2: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陈忆婷律师,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上期为大家揭秘《婚内财产协议VS离婚协议,两者有何区别?》,这期与大家分享在起草婚内财产协议的过程中,我们都遇到过哪些“坑”,有些“坑”的一眼即可识破,有些坑即便是律师都难以分辨,只有经历过千锤百炼的专业家事律师方可鉴别一二,本篇文章为大家提供避坑指南,如愿达成财产分配,切莫一时疏忽,追悔莫及。



走进案例:
不久前,朋友小何急忙向我咨询,事情起因是小何在半年前通过手机发现自己的老公小袁竟然在软件上添加不同的异性,并约见异性多次前往酒店。朋友小何发现后便大发雷霆,随即决定离婚。剧情如出一辙,小袁当下便双膝跪地,祈求原谅,并主动提出寻找律师起草夫妻财产协议,将婚内财产都归其一人所有,朋友小何看其诚心悔过,便答应与小袁签订协议。小何也是多加防范,在签订前提前向我咨询,特此为她提供“避坑指南”,避免造成巨额损失。
让我们一起看看婚内财产协议存在哪些“坑”?
一、“假设性条款”到底有多坑?
我们在协议中常常发现类似这样的语句:
1.“若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而这样的约定因涉及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若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未登记离婚前,协议未生效。
2.“若一方提出离婚,位于某地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该假设性条款因侵犯一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而无效。
3.“若此后男方仍有出轨行为,双方婚后购置于某地的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男方无条件配合过户”,该假设性条款大大增加自身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实男方存在出轨行为则协议无法生效,且法院对于是否存在出轨行为具有裁量权,认定起来风险较大。



二、“约定不明,性质不清”到底有多坑?
每当客户拿来一份协议让我们看看时,最怕看到“因男方出轨,现其自愿净身出户,财产无条件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条款。
一是这类规定涉及忠诚协议,法院在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上操作不一,主流观点仍认为属自觉履行的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二是,该条款约定净身出户,针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约定不明,无法确定所涉财产内容,最终导致其为一纸空文。
再次,有些协议初看用词精简得当,好似毫无漏洞,细问下发现约定房产为男方婚前个人房产,并非婚后购置,单纯只通过协议约定,面临着男方随时可撤销赠与的风险,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写明赠与协议书并公证更能保障其效力。



三、“违反法律规定”到底有多坑?
还有不少客户为签订协议咨询我们,“可不可以我提前让对方在空白的纸上签字?”,“我老公不懂法,我骗骗他这些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他就会签的”等等情形都是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欺诈的行为,甚至一方在遭受长期家暴行为,而产生恐惧心理所签订的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胁迫而无效,故而使用违法手段达成自身目的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四、“赠与孩子,约定抚养”到底有多坑?
还有些客户在起草婚内财产协议时,一方面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给孩子,但因协议的对象仅为夫妻双方,而导致约定无效。另一方面要求协议写上关于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条款,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婚内财产协议是进行财产分配,并无法约定抚养权及抚养费,甚至还会因这些条款导致协议被认定为“离婚协议”,最终导致得不偿失。
以上便是在起草婚内财产协议常见的“坑”,掌握学习才能完美“避坑”。如果不慎掉“坑”,必要时候寻找专业律师及时补救,加以指导,才能成为真正的“避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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