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12|回复: 0

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 ...

[复制链接]

1

主题

2

帖子

4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4
发表于 2023-1-12 13: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详情
李某(女,69岁)于2019年1月到环卫公司处工作,从事环卫工工作。2019年9月22日,李某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以环卫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系工亡。仲裁委不予受理,李某近亲属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观点
事实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未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本案中,通过原告提交的银行工资流水、询问笔录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应能认定李某与被告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一项法定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载明:“......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条件,而是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本院认定被告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为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
环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观点
本院认为,李某自2019年1月由环卫公司招用从事环卫工作,平时工作由环卫公司安排、接受环卫公司的管理,工资亦由环卫公司发放,双方之间的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其在被招用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应认定李某与环卫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环卫公司申请再审。
高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一项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载明:“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答复,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条件,而是认为,即使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亦可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在申请人环卫公司之处从事环卫工作时,平时工作由申请人安排、接受申请人的管理,工资亦由申请人发放,双方之间的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虽然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申请人原审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李某已经依法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故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李某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环卫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评析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是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非常大的争议。
《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记载:三、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对此作了规定。准确理解这一条,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也违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初衷。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二,关于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原先存在劳动关系的(即退休前已经成立劳动关系),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而要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前提条件。该规定不适用于与用人单位首次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情形。同时,结合上述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原因所造成,此种情形下,应以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同时,为了避免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时,一定要签订《劳务合同》,减少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就找华师律所劳动争议团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