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亚男律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邦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机构,十五年投融资工作经验,专注于投融资法律业务。
郭律师近期碰到不少关于对赌协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咨询,故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系统的梳理,形成文字。对赌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相关规定不在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中,而在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之中。本篇先讲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演变。
01 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债的规定较少
我国的《婚姻法》自1980年9月10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修正;但《婚姻法》的具体条文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规定较少。
02 2003-2017 夫妻一方签署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规定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当时的司法解释明确一方签署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单方债务需债权人明知或者事先约定,且相关的证明责任在未举债的配偶一方,举证难度较大。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颁布,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及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所负债务,均不以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定。
03 共债共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颁布。这份仅四条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上都有巨大变化,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举债配偶利益。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两个条文,即第一千零六十条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并吸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