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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个人自由与婚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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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 11: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年第一天,介绍最近读过的一篇有意思的文章《身份与财产的双重门槛:婚姻制度对出入婚的影响机制探析》,发表于《社会发展研究》2022年第4期,这篇文章探讨了我国婚姻法变迁对结离婚数量的影响。我觉得亮点在于,这篇文章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婚姻门槛摩擦理论,从这个理论中提炼出的理论命题,不仅可以很好地解释社会现象,还可以得到非常有价值有意义的政策启示。故此,借助2023年的曙光向大家介绍推荐,欢迎讨论。

一、研究的缘起:结离婚数量的波动性拐点之谜
中国近十年以来结婚率的持续下降以及离婚率的持续攀升引起了学界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年轻人似乎都不想谈恋爱、不想结婚、男孩子不想追求喜欢的女孩了:(我发现知乎上,涉及到结婚、离婚、性别问题的讨论都异常活跃)
现在的男生为什么不追求女生? - 知乎 (zhihu.com)
如何看待民政部公布2022年第二季度全国结婚对数373.2万对,同比减少44万对? - 知乎 (zhihu.com)
2003 年以来结婚人数首次低于 800 万对,超 30 岁结婚人群占比近半,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 知乎 (zhihu.com)
如何看待网传90后1.7亿人,仅1000万对结婚?此数据真实性如何? - 知乎 (zhihu.com)
民政部称 2021 年 213.9 万对夫妻离婚,较 2020 年下降四成,这一数据说明了什么? - 知乎 (zhihu.com)
今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减少 5 成,为何上半年离婚登记人数会下降这么多? - 知乎 (zhihu.com)
对此婚姻匹配、搜寻摩擦等理论虽然能够解释“第二次人口转型”过程中初婚年龄滞后、结婚数量下降以及离婚数量上升的原因,但是仍有二大问题被忽略了:
(一)我国结离婚数量的波动性拐点之谜。


由图1我们发现,过去 40 年间中国登记结婚数量并非呈逐年降低的趋势,而是有增有减,出现了两个拐点。第一个拐点发生在2001年左右,结婚数量由减转增; 第二个拐点发生在 2012年左右,结婚数量由增转减。与此同时,登记离婚数量虽然一直呈持续增长的趋势,但是增长速度也出现了一个拐点。在2002年左右,离婚数量由缓慢增长转变为快速增长。
对此,根据现有文献,性别比的失衡、人口结构的变化,以及婚姻竞赛的加剧等因素都难以解释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拐点,因此这种波动性现象可谓一个“谜团”。这表明现有文献很可能遗漏了关键的因素,而正是这个因素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在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出、 入婚姻的数量变化出现了多个拐点与转变。
(二)结婚数量拐点与离婚数量拐点之间的对应关系所暴露出来的系统性问题。
结婚数量变迁的拐点与离婚数量变迁的拐点 基本上可以互相对应,因此有理由怀疑很可能是同一个因素导致了这种联立性的转变,并且这个因素应当是制度性、系统性的因素,而非个体或社会政策层面的因素。
婚姻法具有强制性,婚姻法的实施与变迁很可能可以解释上述“波动性拐点之谜”。但是稍感遗憾的是,现有研究多从学历、收入、外貌、家庭背景等个人层面展开研究,因此对宏观层面的解释力度较为有限。对此,这篇文章从婚姻法调控的宏观层面出发,探讨结离婚数量波动性拐点的形成原因。

二、婚姻门槛摩擦:婚姻制度对出入婚的影响机制机理与过程
(一)我国婚姻法的变迁
婚姻法的首要目的应是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前提下保障个人自由。然而纵观 1950 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及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立法历程,我们发现个人自由与婚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平衡。这主要体现为夫妻人身关系制的式微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家产制)的式微。
第一阶段,夫妻人身关系制的式微。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无过错离婚原则”,规定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不需要以对方具有过错为前提;随后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情感破裂标准”,规定只要法院经过调解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即可判予离婚,进一步对离婚自由进行了重申。在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离婚帮扶制度本来就很薄弱的前提下,这种凸显离婚自由的立法倾向虽然保障了婚姻的自主权,但是也对夫妻身份之间的约束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标榜着夫妻人身关系制度的式微。
第二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式微。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及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严格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并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换为共同财产的制度设计预示着家产制的瓦解。随后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房产分割的规定,更是成为彻底摧毁家产制的标志,一度引发“婚前财产登记”“婚前房产加名”的热潮。
面对夫妻人身关系制的式微以及家产制的式微,有学者批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过于“资本主义化与个人主义化”,使得婚姻法由“人身关系法”变成了“投资促进法”,婚姻更像是一场“好聚好散”的合伙生意,婚姻关系变了味。
(二)婚姻门槛摩擦模型与理论
作者借助于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格兰诺维特提出的“门槛”来解释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变迁对婚恋行为产生影响的机制机理与过程。作者将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划分为强者、 优势者一方,以及相对弱者、劣势者一方,划分的标准为社会阶层、家庭背景、受教育水平、收入水平、离婚后再寻得配偶的能力与条件、离婚后维持或获得较高收入水平的能力,以及离婚后保持个人幸福、个人生活水平的能力与可能性。由此,婚姻法对不同主体婚姻主体的作用机理可由表1所示:


根据表1:(详细推导参见原文)
其一,采用编号(1)所示夫妻财产制混同/模糊、共同财产制强化的财产制度以及编号(4)所示的夫妻人身关系制度强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离婚受限的人身关系制度会提高婚姻或恋爱关系中优势一方的结婚与离婚成本,降低劣势一方的结婚与离婚成本,从而使得优势方入婚与出婚门槛被提高的同时劣势方入婚与出婚门槛被降低。
其二,采用编号(2)所示的夫妻财产明晰/区分、个人财产制强化的财产制度以及编号(3)所示的夫妻人身关系制度相对弱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弱化、离婚不受限的人身关系制度设计方式会降低婚姻或恋爱关系中优势一方的结婚与离婚成本,提高劣势一方结婚与离婚的成本,进而使得优势方入、出婚门槛被降低的同时劣势方入、出婚门槛被提高。
基于以上分析,作者尝试通过 “婚姻门槛摩擦”的模型来揭示婚姻法对婚恋行为产生影响的作用机制,如表2所示:


同时采用表1编号(1)(4)式的法律制度组合方式会对优势方入婚门槛与优势方出婚门槛产生同向提高的作用,对劣势方入婚门槛与劣势方出婚门槛产生同向降低作用; 而采用编号(1)(3)式的法律制度组合设计方式会对优势方入婚与出婚门槛产生反向作用,对劣势方入婚与出婚门槛也产生反向作用。在同向作用下,婚姻门槛摩擦偏离平衡,社会整体婚姻稳定性会偏离稳定均衡状态,离婚率上升、结婚率下降; 反之,在反向抵消作用下,婚姻门槛摩擦才会趋于平衡,使得社会整体婚姻保持在稳定状态。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在夫妻人身与财产关系制度的不同匹配组合设计下,婚姻保持在稳定状态的制度性充分与必要条件是婚姻门槛摩擦趋于平衡。

故最优的夫妻人身与财产关系制度 组合方式一共有两种:
一种是采用财产混同/模糊、共同财产制强化的夫妻财产关系制来匹配组合身份关系相对弱化、有限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自由的夫妻人身关系制;
另一种则是采用财产明晰/区分、个人财产制强化的夫妻财产关系制来匹配组合身份 关系强化、离婚损害赔偿强化、离婚受限的夫妻人身关系制。简而言之,根据婚姻门槛摩擦理论,最优婚姻制度有两种(多重均衡):宽财产与严身份 v.s. 严财产宽身份。在此基础上,作者收集了跨国面板数据基于广义合成控制法(generalized synthetic control methods)对上述理论进行了实证分析:


发现《婚姻法》的变革与变迁确实可以解释我国结“离婚数量的波动性拐点之谜”。具体实证分析的细节参见原文,作者做了一系列稳健性分析等等。

三、理论反思与研究启示
这篇文章的主要发现可以归为以下两点:
(一)当法律调控下的婚姻门槛摩擦失衡时,低收入水平、低受教育水平的社会下层向上婚配的可能性越来越低,此时婚配摩擦会导致社会阶层固化与分化。
婚配导致的不平等是研究社会流动、阶层固化与社会不平等的重要视角,但是既有研究多侧重于微观层面。这篇文章通过门槛模型的理论与方法,发现宏观法律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并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释我国结离婚数量变迁的规律与特点。这可能是这篇文章的一个主要贡献。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宏观因素,以及宏观因素与微观因素之间互动关系的重视。
(二)“宽财产严身份”的婚姻制度设计方式更适合我国当下以及未来的实际国情。
根据这篇文章提出的理论命题,最优婚姻制度设计方式一共有两种:“宽身份严财产”以及“严身份宽财产”。事实上,这种“最优性”对应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


(1)在原始社会早期不分私有财产,因此没有“家”的概念,只有群居部落。男性与女性都依附于宗族部落,不具有独立性,此时“最优法律规范”(“习惯规范”与“巫神崇拜”)应侧重于通过“严财产严身份”的规范方式来将个体与部落捆绑在一起;
(2)在古代社会,“社会习惯规范”与“巫神伦理”逐渐演变成为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体系,而社会伦理的核心就是婚姻伦理。与此同时女性没有独立的社会经济地位,依附于男性,因此最优的法律规范应强调对婚姻关系中女性财产的保护,固然是“严财产宽身份”,不需要太过严格的身份制度作为捆绑(因为此时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观念较强),但是需要严格的共同财产制度来保护女性(因为女性缺少独立的财产权,尤其是外嫁女);
(3)在现代社会女性开始“觉醒”。尤其在妇女解放运动的冲击下,女性社会经济地位开始提升,女性不再依附于男性,女性也可以获得很好的经济收入(甚至远超过男性)。这种转变开始对传统婚姻伦理道德规范体系产生冲击,因此最优的法律规范方式应是“宽财产严身份”,不需要严格的共同财产制度来保护女性,但是需要严格的身份制度来维护婚姻稳定与婚姻伦理;
(4)在未来的发达社会,女性社会经济地位进一步提升的同时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观念也逐渐强化,彼时不需要严格的财产制度与身份制度来保护女性以及维护个人自由与婚姻稳定之间的平衡关系,法律规范将逐渐淡化直至消失。

与谁对话?
这篇文章属于婚姻社会学、制度社会学与法社会学的范畴,我觉得潜在的读者群在于:
(1)社会学学者。这篇文章的意义在于,在传统社会学关注的个人层面以外,发现宏观层面的因素,例如制度性因素、法律性因素同样也是解释、理解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现象与问题的重要视角。仅关注微观视角,可能难以得到有意义的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容易陷入到“就事论事”的泥沼之中。因此,实证研究要回归到理论层面、政策层面上,不要做一个技术民工;
(2)法学学者(婚姻法)。法学研究与社会学、经济学相反,更注重规范性的、教义性的、诠释性的、价值性的分析与研究,而忽视了社会实证、事实经验层面的东西。这篇文章就发现,婚姻法的实施会在实际法律运行过程中产生立法者预期目的以外的效果,立法者的本意应该是维护婚姻稳定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关系,促进良好家风文化建设,然而实际上法律实施的效果却是救经引足,反而引起了婚姻稳定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紊乱。原因就在于制度的设计缺乏更科学合理的理论依据。对此,通过社会学的理论模型,这篇文章提出了最优的制度设计安排,比现行《民法典》过于强调婚姻稳定(例如离婚冷静期、共同财产制)、以及前司法解释过于强调个人自由(例如个人财产与离婚自由)更科学合理,事实上也更有道理(不宜过于严格或过于宽松,而应该宽松有适)。

这篇文章给我的启示在于:

  • 要做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做实证研究不能就事论事、局限于细枝末节的技术细节或数据细节,而是应该回归理论、提出理论、解释现象、预测未来。从理论中提炼出一般规律,从而总结出有用的政策建议,回应社会重大问题。然而现在很多实证研究本末倒置,各种技术各种细节做得很规范、很细致、很漂亮,然而没有理论、没有思想、没有意义。精致的平庸
  • 一个文章要有思想。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在于批判、思想,而不是自然科学般的挖掘事实。社会事实固然重要,但是不能仅停留于对社会事实的一般描述之上,而是要对事实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批判、反思,文章要“写出来”,从而才能上升到思想的高度。

参考文献:
身份与财产的双重门槛:婚姻制度对出入婚的影响机制探析 - 中国知网 (cnki.net)
gsynth--The Generalized Synthetic Control Method • gsynth (yiqingx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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