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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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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7 21: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该条规定了我国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原则,并特别提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在封建社会,女性没有完整的姓名权,妇女结婚之前随父姓,如父亲姓陈,该妇女名字就叫做陈氏,妇女结婚之后随夫姓,如丈夫姓刘、父亲姓陈,该妇女就叫做刘陈氏。而且,在封建社会,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我国《婚姻法》不但明确了妇女有独立完整的姓名权,而且子女也可以随母姓,再次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的主要用意是限制男性诉权以更好的保护妇女的权利。因为女性在怀孕、分娩等特殊期间,身心都需要得到精心照顾,如果男性在此特殊期间起诉要求离婚,不但女性的生活得不到很好的照料,而且会影响到女性的情绪和心理。法律为了保护妇女的这一合法权益,特别规定男方在此时不得提出离婚请求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就是所谓的“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该条的适用的要件有三:第一,仅适用于离婚时;第二,夫妻双方属于约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第三,请求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表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但是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下,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一般而言,女性较男性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整理家务等等。所以该条从另一个角度解读,则更多的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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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7 21: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为什么要保护女方权益?法律制定时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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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7 21: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就是社会现状和01年婚姻法修正所做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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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7 21: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条条反驳你,1,可以随父姓或者母姓,请问不结婚是不是只能随父姓?2,女性终止妊娠男的不能提离婚,那超过12个月是不是就可以提了,那不结婚是不允许打胎的?意义在哪里?3,婚姻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不结婚各自财产不归各自所有?照顾对方父母可以申请补偿,摆脱不结婚直接做保姆,每个月的工资是现结的,不需要协商。4,实施家庭暴力,会有人帮忙,这简直是个笑话!请问没有婚姻得到的保护更多,还是婚姻内的暴力得到的保护更多。我感觉这不是婚姻法,这是没脑子去领证自食恶果法!真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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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7 21: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les骗婚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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