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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做笔记——交通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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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7 22: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类犯罪,因此是结果犯,通常意义上来讲为违法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这里有个坑,那就是如果违章停车,停车后造成严重事故,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乘客也是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点在于,对于公共交通中,产生严重后果的危险行为是由哪一方造成的。例如,本案例中,乘客暴力攻击司机,司机离开座位和乘客扭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那么司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脱离驾驶行为),乘客构成交通肇事罪(未直接干涉驾驶)。但如果是案例2中的情况,乘客暴力攻击司机,同时干涉驾驶行为,司机虽并未采取正确的措施(靠边停车),但仍有正常驾驶行为,则乘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干涉驾驶),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加重情节,因此不要针对严重后果单独评价。
3、妨害安全驾驶&危险驾驶:两者都是行为犯,主体不同,前者是乘客,后者是司机。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如果时间和空间不可分,那么以交通肇事罪论,例如,喝酒后开车,没开多久即肇事,只以交通肇事罪论。妨害安全驾驶同理,只要对司机实施暴力行为,即可认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例如本案3中,乘客给正在开车的司机一个耳光。妨害安全驾驶,视情况是可以升级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在人员密集路段,在高速、临崖等危险路段实施的危害行为。
4、有争议的部分:例如本案中的案例2,乘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司机在驾驶中,有严重的不当操作行为,也是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如猛打方向,猛踩油门,要看具体情况,比较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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