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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现行婚姻法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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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11: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而由婚姻缔结的夫妻关系则是家庭的核心要素。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便是婚姻法,由此可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0年通过,2001年修改。但随着社会发展、观念改变,婚姻家庭制度也需随之不断完善。2020年5月28日,国家颁布了首部民法典,其中的第五编婚姻家庭引起了广泛社会热议,其中对现行的婚姻法作了哪些改变呢。
一、删去计划生育和鼓励晚婚晚育制度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了计划生育制度,使得人口增长得到了一定控制。但经过几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因此国家开放了二胎政策,但效果并不显著,在2019年,我国的新生人口反而创下历史新低。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问题,未来有可能出现鼓励生育的局面,因此删去了计划生育和鼓励晚婚晚育制度。
二、删去重疾禁止结婚、婚姻无效条款,改为隐瞒重疾的可撤销


重大疾病不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而是由重大疾病一方的配偶选择是否撤销。赋予了重大疾病一方的配偶以选择权,更倡导婚姻自由,体现了对婚姻自主权的尊重。且如果选择撤销,无需经过繁琐的离婚程序,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三、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时间更为合理


本条扩大了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不仅仅限定于“受胁迫的一方”。并延长了受胁迫一方请求维权的时间,将原来的“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变更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四、新增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可向过错方主张赔偿


本条扩大了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不仅仅限定于“受胁迫的一方”。并延长了受胁迫一方请求维权的时间,将原来的“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变更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五、新增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可向过错方主张赔偿


本条为新增的日常家事代理条款,明确了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对内对外效力。对内,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对外,即便夫妻双方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也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条规定有利于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
六、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明确增加劳务报酬、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使法律规定更切合实际。
七、对婚姻中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调整


本条把原来的不完全列举改为更为周延的表述方式,表述更为准确。使得夫妻一方因遭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不再局限于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其他因侵权受伤害而获得的补偿款、保险理赔金、基本理赔金等赔偿或者补偿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八、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合理


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本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细化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助于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九、设置离婚冷静期,避免草率离婚


按照现行婚姻法,双方离婚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即可,当天便可解除婚姻关系。但按照本条的规定则需双方先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30日的冷静期后,双方再在30日内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否则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由此可见,《民法典》中规定的协议离婚程序更为繁琐、时间更长,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冲动草率离婚,但也有可能会加重对婚姻弱势一方的伤害,因此可能还需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保障新规的顺利执行。
十、吸纳“诉讼后分居满一年”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本条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条款吸纳而来,提高了立法层级,也有助于解决婚姻案件久诉不判的问题。
十一、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根据本条规定,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不再有争议,避免法院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形。
十二、离婚补偿制度中去掉了分别财产制前提


按照现行婚姻法主张离婚补偿,需证明夫妻实行“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导致一些“家庭主妇”(或其他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虽对家庭付出较多,但因为未约定“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在离婚时却不能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故本条删除了分别财产制前提,无论是财产共有还是分别所有,只要一方对家庭的付出较多,离婚时即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加强了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十三、离婚损害赔偿条款中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规定


《民法典》将《婚姻法》第32条夫妻感情破裂以及第46条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修改为“与他人同居的”,表明从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而言,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本条相对于现行的婚姻法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规定,当存在出轨、婚外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利于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
  总体而言,《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对现行婚姻法的改变顺应了时代发展,既吸纳了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也将司法实务过程中达成的倾向性意见提升到法律层面,新增或修改了相关条款以适应社会发展。并且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弱势方、无过错方的保护,保障公民的自由选择权,表述更加精准,考虑更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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