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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近期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债务的内容,把以往的法规也整理了一下。
一、现行规定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021.01.01施行)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笔记】吸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前三条内容,并进行了优化。
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增加婚后夫妻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证明责任在债权人。
-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一千零六十条 【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笔记】债务人配偶可抗辩非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对日常家事代理权有所限制,案涉债务超出了限制的范围,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
-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笔记】“两户”的债务,原则上为家庭债务,除非个人经营。 二、历史规定(以下法规已废止)
1.婚姻法(1950)
- 第十条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 第二十四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2.婚姻法(1980)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二十四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03施行)
-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记】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的具体范围。 4.婚姻法(2001修正)
-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笔记】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具体范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时一方所负债务由该方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修改为“夫妻共同偿还--协议清偿--法院判决”(1980年《婚姻法》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不足时由男方清偿)。删除了夫妻一方单独负债的清偿规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 第二十三条 【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笔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时间为标准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可能矫枉过正、损害非举债方配偶权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
- 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记】排除非法之债。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笔记】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规则: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8.民法通则(1987.01.01施行)
- 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10.民法总则(2017.10.01施行)
- 第五十六条 【“两户”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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