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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原因造成的无房产证绝对不能成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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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6 17: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历史原因造成的无房产证绝对不能成为借口!

很多老百姓的房屋都没有房产证,无房产证就无补偿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经典案例
辽宁的潘某在老家有块集体土地,是早年潘某在当地信用社购买的,并且已经获得了使用权证书,一直以来占地、种地。后来,潘某受朋友的影响,在土地上建了肉食加工商进行经营,并且盖了很多的厂房,这些房屋潘某也取得了房产证和税务票据。2018年的某一天,当地政府因为项目征迁,需要对潘某家的土地进行拆迁,于是就跟潘某进行商议,主张按照无证房的标准给予潘某44万,这样肯定是不合理呀,潘某的地取得是合理合法的,并且相关证照也是齐全的,按照无证房进行补偿,难免太低了。经过多次协商,潘某想要提高补偿,但是政府并不同意,于是潘某聘请了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介入后,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无证房屋给予潘某的补偿款挺合理的,因为经过走访、询价,虽然按照无证房的标准进行补偿,但是实际的金额也不少,于是驳回了潘某的诉求。
潘某并不服气,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潘某启动了二审程序,诉讼中律师主张,第一,潘某取得房屋是有相关证书的,也就说潘某的房屋是合法房屋。第二,潘某一直利用这个地块进行经营,单纯的按照无证房屋补偿实在不合理。在几轮的争辩后,经过举证和激烈的质证,最终法院决定按照有证房屋给予潘某合理的补偿,潘某拿到判决书也是十分满意的。

律师普法
“历史原因”绝对不能成为降低补偿的借口,行政机关在证明中承担主动的证明责任,如果没有充分证明自己的观点,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无证房屋也不能随意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责任承担中,要充分衡量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来源、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不能一刀切。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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