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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在咫尺的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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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7: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前言
现代社会交通工具的应用已经普遍至极,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单车几乎随处可见,日常生活中交通道路到处穿梭着交通工具。国家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为,防范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特在《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
该罪与我们每个参与交通运输的人都息息相关,不管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驾驶非机动车,稍有疏忽就可能涉及该罪。因此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和其他争议问题。
二、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基本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分为三档法定刑,第一档规定为基本犯罪,其罪状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的构成应特别注意:
1.行为人需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果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2.社会危害性(危害结果)要求
因为交通事故多存在多个当事人的情况,且各个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有着大小的区别。因此,在行为人不同的原因力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入罪标准。
(1)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下的危害结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解释》)规定,在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下,发生以下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或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或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或严重超载驾驶的,或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款应格外注意,交通事故后发生重伤的危害结果具有大概率。
(2)行为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的危害结果要求,即死亡三人以上的,便构成交通肇事罪


3.因果关系
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行为人A正常驾驶车辆,被吸食毒品的B驾驶车辆追尾,导致B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A逃逸,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逃逸,但该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故A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4.结果避免可能性
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应特别关注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履行了注意义务,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那么此时就不应当将该危害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即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具体到交通肇事罪的表述: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危害结果,另一方面亦查明如果行为人在当时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亦会发生交通事故及危害结果。即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此情况多发生于超速造成的交通事故中,如A在限速6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7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在行驶至某处时,在人行道步行的B突然跳到A前方车道中央,A紧急采取制动措施,但仍发生交通事故,B当场死亡。此时,不能以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增加了行驶风险,进而直接认定A承担主要责任并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法院还应主动查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即事发当时,如行为人A无超速行为,是否能避免该交通事故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不会提供行为人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的证据,受理法院审理时也不会主动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结果避免可能性抗辩一般为辩护律师提出。
但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结果可能性为过失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该证据理应由公诉机关提供,即便公诉机关未提供,法院如认定构成犯罪也应当查明,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省略了这一步。


5.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认定
责任的认定即发生交通事故原因力的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一般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该认定书仅在行政管理方面发生效力,并不能当然用于刑事事实认定。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官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行为人对交通事故负何种责任。
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基本都会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大小认定当事人在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大小。不排除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大小大部分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但该认定书并不能当然作为刑事定案的证据依据,应经过刑事程序的质证和论证,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大小,应当综合全案的客观事实予以认定,这个步骤是不能省略的。
6.结果预测可能性
本罪作为过失犯,主观责任层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结果预测可能性,即行为人对于自己违规驾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有预测可能性。如果没有预测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可能属于不可抗力或是意外事故。


四、本罪的加重情形
1.第一档法定刑加重情形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分为两档,第一档的罪状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根据《交通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构成基础犯的情况(逃逸情节作为基础犯成立条件的除外)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不可重复评价原则的具体应用
如行为人致一人以上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根据《交通解释》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因该逃逸情节已在基本犯中进行了评价,就不可再重复评价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3.第二档法定刑加重情形
第二档的结果加重犯的罪状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本文认为是指因行为人逃逸导致基础犯中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进而导致被害人死亡,且行为人对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客观危害结果具有过失(只能出于过失)。
(1)受害人的限定
有部分人包括一部分法官认为,逃逸致人死亡包括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因惊慌、恐惧又发生交通事故,从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本文认为,该情形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根据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原则,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是以基础犯为前提,因此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也应限定于基础犯的范围。具体到本罪,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应仅限于基础犯延伸范围内的危害结果,逃逸后又造成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死亡的不属于该情形。


(2)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交通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的客观行为,从而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危害结果,同时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也可推断其具有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的责任形态,因此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并没有疑问。
但将该客观实行行为限定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下不具有合理性,如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被害人为自己的仇人,为报私仇,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此时仍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五、其他问题
1.行为人仅有逃逸的行为,被害人因介入因素导致死亡结果。
如夜晚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倒在道路中间昏迷了,行为人逃逸后,路过的车辆未能看清路面的情形,进而碾压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此时应当区分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上述例子中,如果当时道路照明不好,且二次事故的驾驶人未有违规驾驶行为,那么该介入因素不属于异常情况,应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
2.“逃逸”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停留现场并在一个小时后报警,同时也未积极救助被害人,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如按照《交通解释》的规定,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但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结果与肇事逃逸后的危害结果无本质区别。因此,理论界一直在主张应修正“逃逸”的认定,规定“逃逸”的立法目的并非是为了刑事侦办,最重要的还是为了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


3.刑罚体系的公平性
纵观整个刑法规定,除了交通肇事罪,找不到第二个罪名是犯罪后因逃逸构成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后躲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正常的行为逻辑,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事后行为,为何独交通肇事罪规定行为人构成基础犯罪后不得逃逸。基于上述理由,个别学者也提出交通肇事罪逃逸加重刑罚的合宪性问题。
六、主要量刑情节(从轻、减轻情节)
1.自首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救助被害人以及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不当然构成自首。是否构成自首,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自首条件认定,即行为人应自动投案,将自己置身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仅报警称有事故发生,不提及自己为犯罪嫌疑人的,或是报警后又逃逸的,都不构成自首。
另一方面,行为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条件,但未履行行政法层面的保护现场、救助被害人义务,是否会影响自首认定呢?本文认为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并没有规定未履行行政义务会影响行为人自首的认定。因此应当认为交通肇事罪自首的成立不以行政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同样的道理,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之后又自首的,符合自首条件的依法应认定自首,不能以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为由,认定行为人不构成自首。
2.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交通肇事罪中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具体金额,法律并没有规定,但还是可以根据民事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出大致的赔偿金额,或多或少都是法律允许的,主要根据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与行为人的协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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