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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内容反悔的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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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3: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其中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须支付抚养费;位于某市某小区的A房产及别墅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200万元;位于某市某小区的B房产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均在该《离婚协议书》上签有“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离婚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并签名确认。

2019年5月14日,原告以《离婚协议书》中“原告补偿被告200万元”的约定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

被告辩称:原告之诉请已超过法定1年的除斥期间;离婚协议及其条款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原告补偿被告200万元”因显失公平而无效,请求变更、撤销该条款。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1款规定,原告申请变更、撤销离婚协议的时间为1年。而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23日离婚并于当日签署离婚协议。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时限,且法律规定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故自2018年5月24日起,原告之撤销权已经消灭。  

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目前,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在现实中,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协议离婚。然而,在协议离婚后,常有一方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但又不知如何救济。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有效要件。只要离婚协议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经签署,对双方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对于一份生效的离婚协议,且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若一方对该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反悔的,须在一年内提起诉讼,且只有存在欺诈、胁迫这两种情形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在离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务中,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关键要看一方当事人是否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若存在这种行为即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上述行为而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遭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既是男女双方处理离婚问题自由意志的体现,也是双方对自己在离婚中权益的一种保障。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双方既要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也要对协议中涉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考虑周全,因为离婚协议一旦签署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会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情形不得反悔。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且只能因受欺诈或胁迫这两种情形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若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虽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一方事后不履行的,该协议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另一方如需强制执行的,还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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