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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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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9: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15条作了规定,罪名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罪名改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即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由于危险物品一旦失控,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刑法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
(二)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本罪与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过失爆炸罪的发生一般都是因为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生产、生活安全所致。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发生,则是因为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换句话说,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有特定的客观条件的限制。
2.划清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划清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以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三者在客观方面虽然都有运输爆炸物的行为。但是:(1)前者运输爆炸性物品、危险物品是合法的行为,只是在运输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事故;而后两者运输爆炸物、危险物品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2)前者为过失犯罪,后两者为故意犯罪。(3)前者实施的运输爆炸物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运输爆炸物、危险物品的行为,只要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发生严重后果。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36条规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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