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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章 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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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6 18: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节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点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指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须有结婚合意
1. 内含: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2. 可撤销婚姻
(1)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欺诈而成立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未如数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所谓“假结婚”不是可撤销婚姻。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条件婚姻的障碍,指结婚当事人不能具备、必须排除的条件。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禁婚亲,指依法禁止结婚的一定范畴的亲属。在我国民法规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一)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关系的直系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直系血血亲
(二)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没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无血缘同源之人的法律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
第二节 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又称婚姻成立的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主要有三种类型:等级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在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实行仪式婚制,即按照礼制的要求而成立的聘娶婚制
结婚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合法成立的需要。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效力。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政府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涉外、涉港澳台的结婚登记要求省级有关机关办理。
(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结婚登记的全部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具体环节。
1. 申请
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签字声明
实务中,本人无配偶证明一般由单位或常居地居委会、村委会开具。
2. 审查
须知的是,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签字声明审查,对其真实性不具审查义务。故婚姻的真实性应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3. 登记
结婚登记完成即婚姻成立,不以领证为条件。
(三)复婚登记
实际上为两人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淫荡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四)结婚证书
指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书。
三、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婚约问题
1. 含义: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2. 我国现行法律视婚约为一般的社会关系,无对婚约的规定,这意味着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司法实践中通常受理。可分为两种情况——
(1)彩礼的返还:“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2)赠与房产的撤销:“当事人于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58条有关撤销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hr/>参考教材:作者: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21-5 页数:258 定价:45 装帧:平装 ISBN:978730029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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