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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婚姻(一):夫妻之间的借条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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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0 17: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志文想跟朋友去环游世界,问老婆小青借了100万,并写了借条,该借条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夫妻之间的借贷是否有效
    1、“法无禁止即自由”。私法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道德伦理等公序良俗,且是真是意思表示,其约定就是有效的。
    2、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财产约定,因此夫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对婚前、婚内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约定;而借条是财产约定的一种方式,应当受法律保护。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各种情况下的借条的效力
    1、不存在真实借贷事实,借条无效。
    如果仅有一张借条但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那么就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此时债权一方的主张就不应得到支持。
    例如,志文和小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玩游戏,输的一方给赢的一方100万,小青赢了,志文给她写了一张100万的欠条,两人嘻嘻哈哈挺欢乐。后来志文出轨,双方离婚,小青拿着欠条要求还钱,这种借条就不应当有法律效力。
    2、有借贷事实,但与借条不符,以事实为准。
    如果借条金额与实际发生借款的金额不一致,那么应当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例如,志文借条写了100万,实际上小青只给他转了30万,剩下的随要随给,志文一通穷游,30万解决问题,回来后挺开心,小青还夸他省钱,两人也没当回事。后来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小青要求还100万,但只有转账30万的证据,那么只应当支持30万的债务成立。
    3、存在真实借贷事实,看财产来源和用途。
    a、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用于另一方个人事务。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全部偿还。
    b、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用于共同生活事务。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偿还一半。
    c、来源于共同财产,用于一方个人事务。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偿还一半。
    夫妻,尤其是在那些实行AA制的夫妻之间,相互借用财产的情况很普遍。夫妻任何一方都是人格健全的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如不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就否认了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丧失其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成立。
    d、来源于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事务。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不须偿还。
    此时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仍为夫妻共同所有,该合同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所以,不应当支持。
三、如何写借条(欠条)才能有效?
(1)要素
    借款时间、借款种类(如个人借款)、币种、来源(如一方父母单独赠与)、用途(如用于另一方个人事项)、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2)核心要点
    写明根据事实,平等协商,自愿写下;
写明还款期限,到期催要;
(3)证据
    对于主张婚内借条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出借了个人所有的款项给另一方的证明,以及该款项的来源等证明证据。
    对于主张婚内借条无效的一方,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条是威胁或者强迫的情况下出具的等证明证据。
(4)示例
    XX年XX月XX日,根据XX年至XX年之间发生的事实,经XX和XX自由平等协商,XX自愿写下如下欠条:
    XX年-XX年间,XX共将XX父母单独赠与XX的人民币XX元借给XX用于XX的个人事项,XX承诺于XX年XX月XX日偿还本金及利息XX元。
四、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婚姻法司法解释
(1)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效力
    民法典颁布后,婚姻法废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不能直接引用;但可以影响法官判决。
五、拓展观点
1、起诉时间
    如果夫妻之间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夫和妻作为该财产上的独立的民事主体,该借条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法院起诉。
    如果财产是混同的,那么该借条应当视为对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该权益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如果一旦发生离婚,那么基于该借据,你可以享有相应的权益。
2、诉讼时效问题
    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
    如果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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