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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胡鑫宇失踪事件能得到哪些刑事侦查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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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6 14: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10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铅(这个字在这里度yan,二声)山县高一学生胡鑫宇失踪,该事件在互联网舆论场上引发轩然大波。2023年1月7日,江西警方发布了初步的调查公告。因警方最终调查结论未出,现只讨论胡鑫宇事件中警方公开信息里所透露的知识点。
我们先梳理事件的时间线:
2022年10月14日,胡鑫宇失踪。
2022年11月23日,江西铅山通报,已成立联合工作专班。
2023年1月2日,警方与家属沟通最新进展:排除校内人员犯罪可能,校内视频未被删减。
2023年1月2日,胡鑫宇家属回应警方会面:自行出走的推测初期就有,但仍无有力证据。
2023年1月7日,警方公布更多细节,现有信息指向胡鑫宇系自行离校。未发现胡某宇被侵害的违法犯罪事实,未立为刑事案件。
2023年1月29日,警方通报胡鑫宇遗体被发现。
1、胡鑫宇案件为什么未立刑事案件侦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初查流程通常分为两步,第一步在接到报警或主动侦查发现案件线索后,会先受理初查。这个受理初查过程中,会在案卷中体现“受案登记表”,如有报案人,则会向报案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受案通知书”。表面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并开展了正式的初查工作。
那么何时进入大家常说的“立案”环节呢?
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发现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同时,这一诉讼阶段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简而言之就是决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具有以下特征:(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2)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3)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铅山县公安机关的公告中,写明了未进入立案流程,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办案侦查部门未发现或暂未发现胡鑫宇失踪事件中存在明显的犯罪事实或有关证据。
当然这个不排除后续的调查工作中,可能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有关证据,进而正式立刑事案件侦查。但目前的进展,还远未到这一步,让我们拭目以待警方的最终调查结果。
如最终结果是仍未发现明显的犯罪事实或有关证据线索,则会依法向胡的家属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若胡的家属不认可,也可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
2、胡鑫宇的具体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能通过胃容物确定吗?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胃容物来判断死者大致死亡时间。但根据肠胃内容物的消化情况来推断死亡时间是判定死亡时间的辅助手段,而非决定性手段。正常情况下,食物由口腔进入人体后会经历这些器官:
咽→食道→胃部(与胃酸混合)→小肠(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经过胰腺、肝脏和胆囊分泌的消化液进一步消化)→大肠。
食物的消化过程在正常情况下是稳定的,胃排空时间、小肠内容物状态等也是有迹可循的,人在死后消化过程停止,于是我们就可以通过肠胃内容物的状态来反推一个时间差,即:
“死者是吃完最后一餐到之后多久死的。”
一般情况下,肠胃内容物与死亡时间之间有一些经验带来的参考基准:
(1)胃内充盈,饭粒完整,食物形态十分清晰,一般是吃了饭不到一个小时死亡的。
(2)胃内分泌物很多,食物有明显的糜化迹象,一般是吃了饭不到两个小时死亡的。
(3)食物从胃向小肠内转移,胃内容物减少,十二指肠饱满,胃内的残留食物呈糜米状,一般是吃了饭2~3个小时死亡的。
(4)胃内基本什么也没有了(有一点也只是糊一样),一般距离最后一餐已经隔了4~5个小时。
(5)胃、十二指肠内都全部排空,一般距离最后一餐已经隔了6小时以上。
但以上推断,只是在理想状况下。考虑到胡鑫宇的尸体发现时间过于晚,且尸体腐烂程度已经很高,因此只能结合尸体腐烂程度以及周围气候湿度环境做综合判断,大致确认死亡时间(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研习法医学的相关知识)。
此外,警方通报中所说的“缢吊”,是指胡鑫宇尸体被发现时的状态,而“缢死”是死因的一种鉴定。警方通报“缢吊”而非“缢死”,即暂未指明胡鑫宇的死亡原因,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及鉴定。
3、胡鑫宇死亡地点发现的录音笔,内存信息是否可以公布?
答:暂不能公布,因为该事件还在调查过程中,录音笔属于涉案物品,还在依法扣押取证阶段,相关信息属案件侦查秘密(想公布这些信息的人,认真想一下,如果真的是刑事案件,那么真凶看到这些内容后,畏罪潜逃或者毁灭犯罪证据怎么办?)。故,该录音笔内的内存信息在此阶段属于依法不公开内容。
胡鑫宇本人属于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隐私信息保护十分严格,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司法机关和办案部门不会对外公布录音笔内容。除非在结案后,司法机关依法向胡鑫宇父母发还了被扣押的遗物,则可由胡鑫宇父母自己觉得是否向外部公布录音笔内的详细内容。由此可以看出,网传的所谓胡鑫宇录音笔“流出内容”均为谣言。
护法鸠摩智,资深法律人,刑事辩护及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专家。更多专业法律事务咨询,欢迎在知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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