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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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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4 15: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本是这篇是想写“所有权”的。

上个星期做了次伴郎,甚是开心。
听着新郎新娘的爱情告白,帅气司仪的妙语连珠,亲朋好友的掌声祝福。
忽然想起自己刚做法师的时候,曾对朋友们说过:
龚老师对你们最大的祝福就是永远不要来问我法律问题。
或许是年纪真的慢慢到了,又或许是我的朋友圈里渣的比例确实比较高。所以离婚问题占了被咨询问题的绝大部分。
所有人咨询这类问题的人都会叙述一个很完整的爱恨情仇的故事。
但是故事的内容于当事人来讲很深刻,于我而言既狗血又老套。除了出轨、小三、私生子,婆媳、孩子、分房子,外加一些不足为外人道的破事之外,都不会有让人眼前一亮的套路。

彼此的交谈总觉得不在同一个维度上。
一开始认为是自己的话术还不够好,后来意识到双方确实在讨论的本就是不同东西。
单身时候,想恋爱。谈了恋爱,想真情。
拥有真情,想结婚。结婚以后,想长久。
难以长久时,想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但是婚姻和婚姻法是两回事情。
婚姻,我不懂!
婚姻法,我懂!
很多人都有个共同的误区——婚姻法可能不能保护长久的爱情,但至少应该保护长久的婚姻。
但其实婚姻法既不保护长久,也不保护爱情,更不保护婚姻,更不要提长久的婚姻。

或许这句话难以理解,我换几个问题。
《民法总则》保护什么?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保护什么?合法权益!
《合同法》保护什么?合法权益!
《物权法》保护什么?合法权益!
《刑法》保护什么?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保护什么?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法》、《反垄断法》保护什么?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专利法》保护什么?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保护什么?合法权益!

那么再请问《婚姻法》保护什么?
专业一点的回答——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合法权益。
再把不必要的定语、形容词去掉,留下重点是什么?
权益!
权益利益!
其实真的很好理解,所有的法律保护的都是利益,凭什么就婚姻法保护的爱情?一点都不make sense。

我知道人总会带有美好的想象,一部以“神圣”的名词作前缀的法律,觉得它至少不应该像《合同法》等法律一样充满着铜臭的不堪。
那么请下载一部婚姻法,在word文档中点击“编辑”—“查找”,输入“爱”。
整部婚姻法里,你会发现“爱”字有且只出现了一次——“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果你查找“感情”这个词,你会发现这个词也只出现了三次。
但也很不幸,全部都出现在“第四章 离婚
更不要去查找“爱情”这个词,因为婚姻法里根本没有!

反过来看,其实“合同”这个看似充斥着利益,纠缠着铜臭,混杂着不堪的词汇才是所有问题的答案。
请问下面两条有什么不同?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那么下面又有什么不同:
婚姻法中准予离婚的规定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条件(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好像差不多吗。
再仔细读一读?
道理没有不同!
在1981年那样的年代里制定的法律,却有时候需要一部1999年制定的法律去给予注解——法律无情爱!

所以有个想不通的问题就有了答案。
为什么大部分的离婚案件都要“二进宫”?
传统的解释如下:
“法院只是通过几次开庭中双方的辩论,以及审阅证据材料,在短短的时间内,是无法轻易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夫妻双方间的感情生活,他人是无法真正看清的,法官也是人,不能因为代表了公权力便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他人婚姻关系的生死。俗话说得好,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若法官无法百分百确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官是不会冒着风险轻易判决离婚的。也许当事人双方觉得矛盾已经达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但因为法官无法确定,无法轻易了解,所以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判决不离婚。
法院判决不离婚,认为双方的关系还是处于可以修复的状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的期间是给予夫妻双方一个冷静的平台,让他们再经过深思熟虑,不要再冲动得斩断双方的关系。若在这段冷静期内,双方还是坚定地觉得需要结束夫妻关系,则在6个月后,原告依旧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起诉权利其实根本没有受到丝毫影响。
法律是面向大众的,不是面向一个个个体的。对于有些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来说,6个月的时间是一种浪费,对于他们反而是一种煎熬。但是法律追求的是全社会的公平,对于部分的人也许无益,但这并不代表对于所有人都是无意义的。也会有很多的夫妻因为这样“强迫”的冷静而重新和好如初。少一对离婚的夫妻,对于全社会也是有价值的。同时,在当今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法律这样的规定,也可以说是通过程序的公正来科学的控制离婚率,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毕竟如此高的离婚率也会让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婚姻报以比较草率的态度。这样的现状也势必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字号变小的原因是——以上全错!
再仔细读读法条,不论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认定标准全部是客观标准。
但是所有的感情是主观的。爱就是爱了,不爱就是不爱。
用客观标准去判断主观情感世界是为皆不可得。
因此婚姻法从来也没有也不可能去关心男女的情感,它只是退而求其次的去认定了另外一件事情——双方是否还有继续履行婚姻契约的客观条件。
客观条件从来都是用来被满足的。

很遗憾这篇文章没有干货。
只有毁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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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4 15: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讨论,没有他意。婚姻法说白了就是男人制定法律保障男人的利益:男人的付出可以物量化,证据化,女人受到的伤害和付出的时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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