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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44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而在公诉案件侦查阶段,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委托律师,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一般律师事务所在侦查阶段接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是没有问题的。
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返还财产、代为书写控告材料、协助被告人向侦查机关陈述其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侦查人员提出依法查处犯罪行为的请求、要求侦查人员回避、以及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等等。很多案件中,律师对所了解情况的充分进行研究,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向办案人员提交代理意见并充分沟通后,使得原本以轻罪名立案的嫌疑人被变更为重罪名,依法获得应有的刑事处罚,使得罪责刑相适应。
因此,侦查阶段律师的参与和代理在某种程度上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能起到较大的帮助作用,同时有利于侦查机关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维护法律的公正。
而在个案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去分析是否需要委托律师介入,以使得案件获得公正处理并减少自身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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