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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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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 16: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分别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妨碍安全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以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共同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观方面、行为方式、量刑如表1所示
危险驾驶罪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方式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危险驾驶罪的特别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人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行为(三)、行为(四)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法定量刑处罚。  有行为(一)、行为(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表1、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不是实行犯,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有危险驾驶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例如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就属于醉酒驾驶,只要机动车驾驶人该状态下驾驶车辆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中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观方面、行为方式、量刑如表2所示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观方面妨害安全驾驶罪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方式妨碍安全驾驶罪的量刑妨碍安全驾驶罪的特别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人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一)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行为(一)中规定的驾驶人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
妨碍安全驾驶罪的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行为(一)或行为(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
表2、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碍安全驾驶罪同样属于危险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触犯刑罚更加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2018年10月28日发生的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就是因为乘客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从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假如当事人还活着那么其很大可能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
https://www.zhihu.com/video/1597684138475139072
三、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类犯罪,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人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拒绝态度,但是由于驾驶人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了危险行为。根据犯罪情节不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如表3所示
交通肇事罪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法定量刑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表3、交通肇事罪
表3中,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指,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的逃逸行为本身,例如甲驾车闯红灯将乙撞倒后逃逸,若乙当场死亡,那么只能追究甲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责任,而不能追究甲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因为乙的死亡的原因是甲的撞击行为而不是甲的逃逸行为。反之若乙被撞后没有当场死亡,此时甲立即将乙送往医治,乙有可能被救活,乙的死亡原因是由于甲的不救助行为,此时可以追究甲的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根据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该罪的量刑也有不同,如表4所示
当事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定量刑
当事人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相当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事人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相当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表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表4可知,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相当并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机动车驾驶人在闹市区无差别撞击人群,该种行为可以评价为与放火等行为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若造成大量人群伤亡,那么一般情况下该驾驶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本文对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驾驶人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进行了总结,希望机动车驾驶人都能够严格遵守道路安全规定、及时调节自身的不良情绪,构建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知产路漫漫,点滴在身边,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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