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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适用法律、纠纷解决途径、保护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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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20: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等相关规定。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2、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3、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1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为3年。(《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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