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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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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9 18: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构成本罪,要求肇事行为违反国家关于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安全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系统、黑火药、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各种军用爆炸物等;易燃性物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液化石油、酒精、各类胶片等;放射性物品,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等;毒害性物质,包括甲胺磷、磷化铝、砒霜、氰化钾等;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硝酸、盐酸等。
行为必须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导致重大事故,才能构成本罪。其具体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腐、防毒、降温等安全设施;在储存过程中不按规定设专人管理,不设置相应的防爆、防晒、灭火、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安排专人看管;在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防爆、监测、报警、隔离操作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实施构成要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第6条、第7条明确了有关具体认定标准。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本身,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是有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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