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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中的中国《婚姻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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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7 13: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4月13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部法律也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首部法律,从该部法律第一章的原则性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可以看出该部法律带有解放全国人民旧时期的婚姻观念,确立并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社会地位的色彩。是经历了新旧两个时代的人民,婚姻观念转变的一次集中展现。她也反映出了当时的一些社会情况,比如其并未直接规定旁系血亲完全禁止结婚而是从各地习惯。对于离婚也并未提出感情破裂这一概念,而是仅规定了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规定。另就当时的军人婚姻问题因国内战争刚刚结束,婚姻法中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而有通讯关系以近两年内是否有联系为参照。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诞生。1980年9月10日我国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修改并决定废除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次的修改颁布已经离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过去了30年,国家迎来了改革开放,人民群众的思想已经从旧社会的婚姻家庭观念过渡到了新社会的婚姻家庭观念上来了。且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又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如重婚、虐待、彩礼等新问题。另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口规模越来越大,国家开始提出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并最终在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并与同年12月写入宪法,因此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也同样带有时代的特色。如为了达到晚婚晚育的目的将结婚年龄调整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为了达到优生优育的目的直接规定了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离婚中首次提出来感情破裂的这一能够判决离婚的评判标准,另外删除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军人离婚中两年通讯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实施了20年后国家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首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类别;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规定;首次提出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等新理念新观点。
后续根据社会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于2001年12月25日、2003年12月25日、2011年8月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三个司法解释用于满足解决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需要。后又于2017年2月2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了补充规定。
2020年0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将原有的《婚姻法》体系全部纳入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篇。2020年12月29日为了更好的办理离婚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我国《婚姻法》的历次制定、修改、完善过程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国内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时代特点,我们可以说是法律在变动而更准确的应该说是社会在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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