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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资料收集:古代婚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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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2: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先秦时期婚姻法的重要渊源—礼法
先秦时期,成文法很并不发达,史书虽有“甫侯作吕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等关于立法活动的记载,但我们只知篇名,具体内容已佚失不可考,或者散见于各种典籍中。
礼是一种习惯法,对全社会发挥着法律的调节作用,具备法的性质和特征。礼大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忠、孝、节、义、仁、恕”等。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如冠、婚、丧、祭等[1]。礼法强调的名分、血缘、等级差别体现在古代婚姻法律制度之中,如良贱不婚。礼中的“婚礼”是规范社会成员婚姻生活的重要规范,亦是先秦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如“六礼”构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
昏(同“婚”,下同)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小戴礼记·昏义》
古云曰:六经(易、诗、书、礼、义、春秋)皆史也。《诗经》的《风》中特别多抒写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的诗篇,正反映了先秦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是我们研究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素材。
(一)合两姓之好
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首要目的是“将合两姓只好”,即婚姻联结两个家族以扩大影响力。《小戴礼记·昏义》载:“昏(同“婚”,下同)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一夫一妻(多妾)”和“同姓不婚”皆是由“合两姓之好”所衍生来的原则。
(二)一夫一妻(多妾)
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小戴礼记·内则》
男性可以合法拥有多个女性配偶,但正妻只有一个,其余为妾(媵、嫱属于奴婢,不属于妾)。殷商时期,行一夫多妻制,商王室女性的地位和权利没有高低划分,致利益分配不均,引发过争端。西周吸取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制礼确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妻妾的地位有别,妻的地位远高于妾。先秦时期,纳妾是贵族的特利,平民一般无权纳妾。纳妾需符合特定条件,人数有严格限制。
天子一取十二女……三夫人九嫔。诸侯一取九女……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东汉]蔡邕《独断》
(三)同姓不婚
先秦时期,婚姻旨在扩大家族影响力,通过婚姻形成两姓的结盟,《小戴礼记·坊记》载:“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同姓结婚不符合婚姻的首要目的“合两姓之好”。古人在生活中总结经验发现同姓结婚会导致后代出现缺陷,不利于繁衍后代,会导致家族衰微甚至绝嗣。
(四)良贱不婚
“良贱不婚”指的是贱民不得与贱民之外的人通婚[2]。据记载,西周时期禁止贵族阶级与非贵族通婚。宗法制度维护以血缘为纽带确定的尊卑贵贱等级,平民或贱民与贵族通婚会破坏等级秩序,导致失去贵族身份或财产。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指的是男女结婚必须征得双方父母的同意,且必须经过媒人的撮合,婚姻方才可成立。我们回到《氓》来,“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氓憨厚老实笑嘻嘻,抱着钱来买丝。原来不是来买丝,是来找我商量婚事的。我送你渡过淇水,送你到顿丘才告辞。并非我不喜欢你拖延婚期,只是你没委托媒人来联系。请你不要生气呀(请你回家告诉父母,再把媒人找来)秋天前来就行了。氓向女方求婚,虽女方对氓有情愫,却拒绝了求婚,因没有媒人求婚违反礼法。由此引申出古代结婚的实质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一)父母之命
“父母之命”指的是结婚必须获得父母、家长的同意,家长同意是婚姻成立的前提。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目的既然是“合两姓之好”,绝非男女双方的个人之事。《诗经·齐风·南山》:“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郑风·将仲子》未:“岂敢爱之?畏我父母。仲可怀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反映出当时男女自由相恋不为宗法制度和礼法所容。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私自结婚是为“淫奔”,违反礼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二)媒妁之言
  “媒妁之言”指的是男女结婚必须经过媒氏的中介和撮合。《说文解字》:“媒者,谋也,谋二姓者也”。《周礼·地官司徒》载西周时期在地官司徒之下设有媒氏一职,职责有二:掌管户口,即掌万民之判;掌管婚姻,即谋两姓之好。礼法强调男女有别,未经媒氏撮合不得擅自交往。《诗经·齐风·南山》:“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小戴礼记·坊记》:“故男女无媒不交”。
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於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周礼·地官司徒》
【译文】媒氏掌管百姓的婚姻。凡事男女出生后取名的,都必须登记出生年月和姓名。要求男性三十岁前要娶妻,女性二十岁前要嫁人(不是适婚年龄)。凡是娶再嫁的女性或者是收养别人的孩子,必须登记。中春时节,命令男女成婚。此时,私奔的不予以禁止。如果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应当受处罚。凡是娶妻嫁人,聘礼(纳币)应当用纯丝质的帛,且不得超过五两。禁止将生前没有夫妻关系者合葬,也禁止将死者嫁娶。凡是男女间有苟且之事,应当由胜国之社处理。如违反刑律的,移交司法官员处置。
【延伸】周代掌管男女婚姻的官员为“媒氏”,媒氏是周代的官职,并不是 “媒婆”,其职责相当于今日的民政部长。其职责有:登记男女婚姻;登记子女出生;督促和促成男女结婚等等。周代法律对于彩礼的形式和限额作出了规定,不得过于奢侈,彩礼用绢帛,且不得超过五两。周代禁止冥婚,冒犯死者严重违反礼制,会造成尸体买卖侵害风俗。男女苟合之事,为礼法所禁止。
(三)自由恋爱不被绝对禁止
先秦时期的“自由恋爱”称:私奔、野合、仲春之会等。《周礼·地官司徒》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於是时也。奔者不禁”。法律规定中春时节,男女自由恋爱结婚不被绝对禁止,但是其他时节就必须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中有许多诗篇反映了男女自由恋爱结婚[3],如《诗经·周南·关雎》:“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诗经·郑风·野有蔓草》:“邂逅相遇,与子偕臧”;《诗经·邶风·静女》:“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诗经·卫风·木瓜》:“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自由恋爱只在中春时节被允许,正值春耕前夕,放任自由恋爱会影响农业生产,进而影响税收。春秋战国时期,连年征战人口大量减少。在“礼崩乐坏”的背景下,自由恋爱更为频繁。统治者默许自由恋爱的存在,旨在繁衍人口,扩大农业生产,有利于补充兵源。
三、结婚的形式要件:六礼
(一)概述
《氓》:“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集中反映了“六礼”的规定。“尔卜尔筮,体无咎言”反映“问名”,即女方占卜婚姻凶吉,“以尔车来,以我贿迁”反映了“纳吉”和“纳征”。
(二)六礼
古代,婚姻的缔结必须符合特定的礼仪,即“六礼”。“六礼”具体包括:
1、纳采:男家委托媒人携聘礼到女方家求婚。《仪礼·士婚礼》:“纳采,用雁”。大雁是忠贞之鸟,寓意夫妻忠贞和睦。大雁迁徙时,成队成阵,相互扶持照顾,寓意着家庭和睦长幼有序。
2、问名:女方家长答应求婚后,男方请媒氏询问女方的生辰和身份,并进行占卜以问凶吉。先秦时期,用龟甲或蓍草来占卜凶吉,根据火烧产生的裂痕特点来判断凶吉,再将占卜的过程和结果镌刻在龟甲或兽骨上予以存档。
3、纳吉:经占卜取得吉兆后,男方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约。《仪礼·士婚礼》:“纳吉用雁,如纳采礼。”,男家携大雁至女家,告知吉兆确定缔结婚约。
4、纳征:也称纳币,男方将彩礼送至女方家,女方家接受彩礼,至此婚姻正式缔结。先秦时期,纳征用绢帛。《周礼·地官司徒》载:“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仪礼·士婚礼》:“纳征:玄纁束帛,俪皮”。五两绢帛合二百尺,在当时是一笔巨额财富。彩礼还有担保家践行婚约的功能,男方家婚约女方家有权扣下彩礼,女方家毁约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5、请期:女方家接受男方家的聘礼后,确定婚期。
6、亲迎:婚期确定后,举办婚礼。女方家长要告诫女方对父母要恭敬。男家要驾车到女家将女方接回并将嫁妆带回,至此婚礼完成。
四、离婚:七出(去)三不去
(一)七出(去),三不去
《氓》第三段反映了氓与女子婚后生活,女子最终被氓休弃。“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反映女子不分日夜地劳作,氓没有家务之劳全部由妻子一人负担。“言既遂矣,至于暴矣。”氓与女方婚后并不幸福,婚后两人生活逐步安定,但氓逐渐变心对妻子施暴,反映了夫权社会下女性的悲惨处境。“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此处妻子在控诉氓背离婚前的誓言,抒发对氓将自己休弃后态度的决绝。我们可从《氓》第三段引申出古代离婚的条件与限制,即“七出三不去”。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
1、七出—可以提出离婚的条件
“七出”指的是男方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即女方有七种情形之一的男方可行使休妻权。古代,婚姻解除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及男方家长手中,“七出”是中国古代父权、父权专制的集中体现。如妻子想离婚,只能向丈夫提出要求,由丈夫提出休妻。“七出”具体包括:
(1)不顺父母,去(也作不顺姑舅或不顺公婆)。逆德:妻子不孝顺男方的家长。《孔雀东南飞》中的焦母以不顺父母为借口将刘兰芝休弃[4]。
(2)无子,去。绝嗣:妻子到一定年龄没有儿子,如果妾生育了儿子,也不得休妻。只有妻子达到一定年龄,且无其他男性子嗣的,方可休妻。
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唐律疏议·户婚》
【译文】问:妻子没有儿子,符合休妻的条件。但,不知道妻子几岁没有儿子才属于“无子”?答:《唐律》规定:“妻子年满五十岁以上没有儿子的,立庶出的儿子为长子”。也就是说,妻子年龄在四十九岁以下,即便她没有儿子也不认定为“无子”,不符合休妻的条件。
(3)淫(又作奸或姦),去—乱族: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通奸,不忠于丈夫,破坏家族血脉的纯洁性。
(4)妒,去—乱家:容易妒忌,会破坏家庭和睦。
(5)多言,去—离亲:说闲话说挑拨离间家庭成员的话,破坏家庭和睦
(6)盗,去—反义:侵吞窃取家庭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
(7)恶疾,去—不可与共粢盛:传染病(麻风病、性病),生育障碍疾病。可以联想《祝福》中的祥林嫂不得端福礼。
2、三不去—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三不去”是指女方有“三不去”的情形之一的,即便有“七出”情形,丈夫也不得提出离婚。“三不去”是古代法制对女性的有限保护,是对“七出”的限制,实质是对宗法制度的维护。“三不去”具体包括:
(1)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休妻之时,女方已经没有本家的亲人可以投靠,休妻会导致女方无家可归。
(2)与更三年丧,不去:女方嫁入夫家后,已经为公婆守孝三年,此时女方依据对公婆尽到了子女之道,故不得休妻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糟糠之妻不可欺,娶妻时夫家贫贱,但此后变得富贵了,休妻是为不义,故不得休妻。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户婚》
【译文】如果妻子没有七出及义绝的情形的,丈夫强行休弃的,处徒刑一年半;虽然妻子有七出的情形,但有三不去的情形,丈夫强行休弃的,处杖刑一百下。如丈夫强行休弃的,还应将妻子追回来并要求他们复合。但是,妻子有恶疾和奸的情形的,不适用本规定(不适用三不去)。
按唐代法律,丈夫不得强行休妻,否则要受到刑事处罚。如女方存在“恶疾”或“奸(淫)”的,即便女方有“三不去”之情形,男方仍有权休妻。《唐律疏议·户婚》:“若犯惡疾及姦(淫)者,不用此律。”说明了,古代法制实质维护的还是宗法制度下的夫权、夫权专制。
(二)强制离婚制度:义绝
义为男女结为夫妻的基础条件。《小戴礼记·昏义》:“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夫妻反义导致义绝自然是离婚的当然条件[5],《唐律疏议·户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义绝指的是夫或者妻杀伤对方的直系尊亲属或旁系尊亲属的行为,由官府强制夫妻离婚,违反的处一年徒刑。
五、古代法制中的特色制度
(一)强制结婚
婚姻制度与增加劳动人口密不可分,古代统治者非常重视促进结婚,以促进户口增长进而扩大国家收入来源。统治者常用经济手段,乃至刑事措施以促进结婚。《西汉会要·卷四十七》:“高祖七年,民产子复勿事二岁”,汉高祖刘邦下诏生育孩子后免除一户的两年徭役。《汉书·惠帝纪》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惠帝下诏如女子超三十岁不出嫁,另按五倍征收口赋(一算计一百二十钱,五算是为七百二十钱)予以惩罚。《宋史·周朗传》载:"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宋代,如女子年满十五岁未出嫁,其家长受罚。统治者也会出台政策直接撮合结婚。西周时期,要求男性三十岁前,女性二十岁前应结婚《周礼·地官司徒》:“(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督促结婚是媒氏的重要职责。《晋书·武帝纪》 载:“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武帝下诏女子年满十七岁但父母不将其嫁人的,由官府进行婚配。
(二)在古代,给别人戴绿帽子会怎么样?
“出轨”在古代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称为:“奸”或作“姦”。《史记·始皇本纪》载:“……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意思是禁止纵欲放荡,男女应当洁身自好。有妻之人与别人的妻子通奸,杀死他无罪。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同父异母相与奸,可论?弃市”家庭内成员相奸的要处以弃市(死刑)[6]。《唐律疏议·杂律》:“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如与他人同奸的,处一年半徒刑;如与有丈夫者同奸,处两年徒刑。部曲、杂户、官户(贱民)与良民通奸的,加一等徒刑,即两年半。《大清律例·刑律·犯奸》:“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姦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hr/>[1] 曾宪义.赵晓耕. 中国法制史(第四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

  [2] 任亚爱.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06,(04):15-18.

  [3] 程俊英.诗经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06)

  [4] 洪银敏.从《孔雀东南飞》看汉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J].考试周刊,2008(39):199-200.

  [5] 刘宇蓉.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1,13(04):64-70.

  [6] 杨鑫. 秦简所载家庭及相关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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