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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于车祸,第二个肇事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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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8 16: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18日晚发生了交通事故,一个身穿绿色上衣的男性老人倒在路边,头部大量出血,估计是被车辆撞击之后造成的,附近有散落的车辆碎片,以及可能是老人的一袋衣物,老人身上和随身携带的衣物里都没有证件,他是附近的村里人还是外地人无法判断,这个案子该如何进行?


分秒必争是侦破逃逸案件的关键,肇事车辆已经逃逸,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侦查员和法医赶到了现场,法医初步判定了老人的死亡原因,死因是颅脑损伤,颅骨已经碎裂,交警对现场的物证进行了搜集和初步甄别,事发地点没有监控探头,事发时间也不能确定,也没有目击证人,警方只能充分利用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现场没有刹车痕迹,只有散落物,车灯碎片,车底的漆片等,最完整的是一个转向灯的外壳,警察凭经验判断这是一辆小型车,但想侦破案件线索太少,难点第一是事故时间,第二个是肇事者的身份,警方觉得应该先判断出案发时间,由案发时间再去寻找嫌疑车辆,警方开始核查沿途的监控,看是否能找到老人的身影,从而推断出案发的时间,同时核实报警电话,确定案发的大致时间段。


一共有3个人报警,而且相差的时间幅度特别大,他们都是路过的司机,第一位司机的报警时间为23点43分,他经过现场后立即报了警,第二位23点53分报的案,也是看到现场时报了警,与第一次报警相隔十分钟,第三位司机的报案时间,是第一次报警后的29分钟,不过从第三个报警人那里,警方得到了一个重要的线索,他说他还没报警的时候,路过的时候就已经发现有东西了,第三个报警人是一个货车司机,他回忆,在18日晚上22点20分左右,他驾驶货车,看到了现场有异常,因为不确定是不是有人倒在路上,就没有报警,后来自己确认了现场情况才打了110,这也就是说在22点20分之前,事故可能已经发生了,事故发生第二天,警方开始走访事故现场周边的村庄,看看能不能找到受害者身份的线索,也希望进一步分析现场散落物来确定肇事车辆的车型,在遗落的转向灯碎片上发现了一个商标,这是一个由圆圈和三角形组成的图案,他们立即拿着这个碎片走访了修理厂和汽车销售店看看有经验的师傅们能不能提供线索。


差不多同时,距离案发现场大约一公里的一个村子里,有一个村民向警方反映他的父亲昨夜一夜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死者的儿子找了一早上,后来看到警察了,死者儿子告诉警方家里在盖房子,晚饭后父亲说去看房子,就拿了两件衣服出去了,死者今年65岁,是村里一个剃头匠,平时十里八村的熟人不少,晚上也爱出去走走,可是第二天一早,儿子去新房没有看到父亲,就有点担心,而看了现场的图片,家人认出了死者,死者去世的时候,身上穿的那件衬衣是他儿子的衣服,儿子回忆,老人是晚上八点多出门。


按照这个时间段交警在村里设在路上的监控探头里找到了老人的踪迹,老人步行经过了大路,到了另外一个村,22点03左右,他从另外一个村返回来,拎了一个小袋子,往家走,这里就是最后一次拍到老人身影的地方,距离案发地点大约不到一公里,案发时间被确定为22点05分到22点20分这15分钟之间,老人倒地的地方没有监控,警方在案发现场路段的前后距离现场最近的监控中查找可能经过现场的车辆,在这段时间内,经过现场的车辆有100多辆,夜间监控不清楚,无法根据车辆是否有撞坏的痕迹来查找,警方根据看到老人的最后地点走到事故现场700米的距离,警方设想老人可能身体不好走的慢呢也许走了十分钟,后来想到老人可能身体强健,走了5分钟,最后把案发时间确定为22点17分到22点22分这5分钟之间。


确认车型的另一组警官也有了进展,走访中,一家修理店的师傅说他认识这个标志,这个车灯应该属于柳微宏途车,警方找到一辆车与车灯碎片对比,完全吻合,事故发生后的第19个小时,肇事车型被确定,就是柳微宏途这种车,车型确定,案发时间也缩小到了5分钟,警方在监控中查到15辆符合的车,其中一辆22点05通过的柳微面包车让警方特别注意,监控中他的车牌清晰,根据车管所的信息,警方联系了车主。


车主说他正在去投案的路上,嫌疑人王承认肇事逃逸,并陈述了案发的过程,警方仍有疑义,
警方:你有什么事来我们交警队,
嫌疑人王:因为在1月18日那天晚上出了交通事故,来交警队,
18日当晚,嫌疑人王和妻子从老家赶回工作地,大概22点19分,车行至事发路段,与一辆大货车打着远光灯,灯光刺眼,等他看到自己行车的前方,有人在行车,急打方向盘时,来不及了,
嫌疑人王:砰的一声,车子就过去了,
嫌疑人说行人被撞出几米开外,他是把车开出一段,才停下来看车子被撞的情况,他说当时妻子要求报警,回去看看被撞人的情况,被他制止了,
嫌疑人王:当时我心里面第一感觉就是害怕,死人了,我都没有想那么多,
为了躲避检查,嫌疑人王又把车开往小路,绕过收费站回了家,他特意将撞坏的车收到了院子里,想等风头过了再去修,谁知第二天晚上,警察的电话却找上门来了,他知道自己是躲不过去了,只有开着肇事车来投案了,询问嫌疑人王的同时警方也把现场散落物与嫌疑肇事车辆的残缺处进行了比对,证据吻合,之后嫌疑人指认了事故现场,嫌疑人王到案自首,就在警方都松了口气的时候,法医却提出了疑问,颅脑损伤发现胸部有一部分的塌陷,衣服上有碾轧的痕迹,老人在事故现场死亡,法医在现场初步勘查老人的死因是颅骨骨折,这是因为死者当时是趴在路面上的,他背部的衣服上还留下了车轮胎印,所以头部的骨折也初步认定是车辆的轮胎碾轧所致,但是嫌疑人王到案之后,对他的车辆进行取证发现该车只是撞了死者,并没有碾轧老人,轮胎的印记也和死者衣服留下的不相符,这也就是说应该还有其他的车辆轧过死者。


法医这个检验结果出来以后那这个案子又有新的疑问了,虽然嫌疑人王到案了,但是案子还没有结束,受害者的死亡是第一次碰撞所致还是后车碾轧所致,定案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1月20日下午征得家属的同意法医对受害老人的遗体进行了解剖分析死因,法医分析认为受害者在第一次碰撞中被王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在地,结合死者衣服上的轮胎印和头部损伤可能是第二辆车碾轧过老人的胸部和头部才置他死亡的,这也就是说肇事逃逸的车辆有两辆,交警必须继续侦查案件,找到第二个肇事逃逸的司机。案件就这样重新回到了现场,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看,警方认为还是应该从小货车和面包车之类的车辆查起,柳微宏途这个类型的车底盘又高,车身也不是很重,宽窄跟其他车辆差不多,他是小型的轮宽,他的高度都有接近40厘米,从村口调查的监控看,肇事司机王的面包车经过后接下来的车大多为大货车,只有一辆小货车经过了现场,小箱式的货车,交警找到了这辆车的驾驶员于。
警方:1月18号晚上xx村路上经过吗?
于:有
警方:看见什么没有?
于:没有
于是个做装修生意的人,他说18号晚上自己是开车和徒弟从外地做生意回来,经过了事发地点,不过他一路开过没什么异常,也没有看见过什么,另一路警察正在对嫌疑车辆进行更加仔细的勘查,他们发现了疑点,小货车刚刚被清洗过,底部很干净,车在左前轮是新更换的,根据现场留下的痕迹看,第二辆车碾轧也应该是左前轮碾轧的,那么这辆车的嫌疑就迅速上升了,驾驶员于说车胎是1月18日下午,也就是案发之前在一家修理厂更换的,当警方问及更换的旧轮胎的下落,于说换了新轮胎之后就放在修理厂了,自己没拿,警方迅速到这家修理厂查找那个换下的轮胎,于似乎在掩饰着什么。小货车的嫌疑仍然很大,如果老人就是这辆车所碾轧的,那么车底一定留有相关的物证,但是车被彻底清洗过,车底部清洗之后又被灰尘覆盖,肉眼看不出来有什么东西的,要找到细微的物证,只能借助专业的设备才能做到,1月23日晚技术人员开始了黑暗作业,警方所使用的是一种鲁米诺试剂,这种试剂的作用就是使肉眼已经无法察觉的生物液体发出荧光,当晚,专业人员在车底发现了多处泛荧光的生物组织痕迹,警方把提取到的痕迹物证以及于更换下来的该车左前轮送到了相关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是在于的小型货车上提取的痕迹物证并不是人体组织,车的轮胎上也没有发现相关的物证,据此只能排除韦于二次碾轧的嫌疑。侦查中,嫌疑最大的小货车已经被排除,那么第二辆涉嫌碾轧的车辆,到底是哪辆?他又在哪里呢?


找不到二次碾轧的车辆,老者的死因没弄清楚,就无法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也无法结案,警方开始从头重新梳理案情,警方说,一遍遍看录像,有一个问题他始终想不通,为什么第一摊血那里颅骨会碎在那里,如果碎在那里是有车辆从那里碾轧过去的,应该有血迹会留下车辆的轮印各方面的,但是没有,现在已经知道有两辆车碾轧过老人,在死者的头部和脚部各有一摊血迹,警方想不通的是如果是第二辆车碾轧过老人的胸部和头部,那么在死者脚部的血迹里为什么会有头骨的碎片呢,他们请来了一位外援薛,刑侦支队副队长,他从事法医工作25年,是当地刑事技术检验的专家,薛重新审查了法医尸体检验的结果,他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薛说应该是属于第一辆车直接撞击,导致老人死亡,薛认为老人死于颅骨骨折的死因判断没错,但是关于颅骨骨折形成的原因判断是错的,他认为颅骨骨折不是第二辆车碾轧形成的,而是在第一次撞击中就已经形成,为了更加形象的说明情况,他模拟了老人被撞的过程,老人被撞了以后,然后人就抛出几米远的地方,头着地,那么就形成了颅骨损伤,颅脑损伤,颅脑损伤以后,然后颅骨崩裂,崩裂形成开放性的骨折,然后血就飞溅,这是第一辆车,所造成的血迹和损伤,那么这个人躺下以后,被撞倒以后,第二辆车过来,然后又把已经倒地的这个人,轮子和车底把他带到这里,第二辆车从对向过来,过来以后又把这个人又往后带,就这样子一个撞,带人,往后带,带到这里,停止了以后形成了第二摊血,脸上都是割裂伤,没有挫裂伤,薛队长认为,在第一次车辆撞击中老者已经濒临死亡,第二次碾轧只不过是加速了他的死亡,这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发生二次碾轧,老人都是只有死亡这一个结果的。


死者的死因已经查明,案件就可以定性了,2月10日,专案组根据案情将案件分为两次事故,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一次事故,嫌疑人王碰撞了路面行人死者,造成受害人处于濒临死亡的状态,躺于机动车道之内,事故后,王未对受害者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22点19分之后,未知车辆在经过事故现场时,再次碾轧了第一次事故中被撞到在机动车道内濒临死亡的老人,这样加速了老人死亡的进程,事故之后,未知车辆驾驶员及王均驾车驶离了现场,应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若司机王在撞了老人以后可以及时的送往医院,或许老人还有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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