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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作者常提醒自己、也反复告诫当事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究竟是重罪还是轻罪,不是他们认为你涉嫌犯罪你就是犯罪,也不是你自己承认犯了罪就一定是犯罪,一切要以事实为准、以证据为准、以法律为准!——要有这个共同的信念,我们的辩护才会有机会。”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坐标广州深圳。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互联网经济犯罪等。
刑事法律咨询,请私信或点击“张霖 刑事律师”186+2087+1036。
<hr/>办案导读:
前几年,很流行穷游——能走路的时候走路,实在走不动了就路边拦车,偶遇好心人搭载一程。
记得我07年骑行川藏线的时候,也曾试过在路边拦车,确实有热心卡车师傅愿意帮助,有的是顺路送一程不谈钱,有的是上车之前谈好费用。
对于女性而言,路边拦车搭乘其实是一种风险系数很高的行为。针对在密闭车厢内发生的性行为,如果被指控为涉嫌强奸犯罪,究竟该如何辩护,辩护时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或许下面的案件能带来一些启发……
(注:下面是一宗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S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S某某驾驶一辆******半挂货运车,经过**县**处时与正在拦车的被害人B某某碰面,答应搭载同往**方向。
途中被不起诉人S某某向被害人B某某提出可否与自己交朋友,被害人表示不愿意交朋友。中午时分当车途经**观光景区时,被不起诉人S某某将车辆停靠在空地处,在车厢后座简易床上与被害人发生一次性关系,并先后给被害人共计300元人民币。
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S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发生了性关系,但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未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使用暴力等手段。被害人是自愿收取300元还是忘却归还,其证据单一,并案发时自身脱掉裤子,目前被害人表示原谅被不起诉人,其违背妇女意志体现不明。
从案发时间及地点上看来,被害人是否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处境,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主观心态,且在案发现场双方无明显搏斗痕迹及现场物品破坏、衣物撕扯及伤痕迹象等明显的反抗。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作者评析,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1、辩护时应当审查案发现场是否有反抗痕迹,例如打斗痕迹、物品损坏、衣服撕扯、肢体伤痕等。另外,还应当对车内视频监控(大货车一般都安装了对车厢内的监控)等进行勘验,查明S某某是否采取了威胁恐吓,使用暴力等手段。
2、案发时被害人B某某自身脱掉裤子,B某某的这个行为,该如何理解?如果S某某采取了威胁恐吓,使用暴力等手段,则B某某确有假意配合的可能性。但是,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S某某采取了前述手段的情况下,则不能排除B某某是自愿而为的合理怀疑。
3、关于被告人S某某向被害人B某某转账共计300元,必须注意该款是什么性质?首先,该款不可能是车费,B某某拦S某某的车要求搭乘,理应是B某某向S某某支付,而不应是反向支付。其次,该款是发生性关系之后,由S某某支付给B某某,不能排除双方存在性交易的合理怀疑,B某某客观上也没有拒收或退还,间接反映了其内心心态。
由于对于B某某的行为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疑点利益归于被告(S某某),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坚决地做无罪辩护。
最终,检察院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对当事人而言效果非常理想。
<hr/>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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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关键词: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刑事法律咨询;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性侵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互联网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实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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