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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时代的刑事辩护趋势
夏桂县
2022.12.15
自2020年疫情开始后,对于刑事案件的影响特别明显,比如会见难、开庭难。而且随着刑事辩护会覆盖、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制度、监察法的实施,社会经济形势下行,就业难,律师的辩护空间越来越小,想要拓展辩护空间,必须从关注结果到关注过程,从关注实体到关注程序,从关注审判到关注审前。
刑事辩护包括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其中,实体性辩护又包括定罪辩护(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从轻辩护、减轻辩护、免除处罚辩护);程序性辩护又包括请示型、纠正型、制裁型。以往都是比较重实体,轻程序。但程序性辩护如果运用的好,也会起到意想不到的辩护结果。
程序性辩护在刑诉法上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实体公正有两个结果一是积极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须发现它,认定它,追究它。另一种是消极的,不处罚无辜者,只要不能维持有罪的证明就可以认定为无罪的真实。而程序性辩护不利于收集口供,其他证据,甚至还可能排除真实证据。所以程序性辩护有利于程序公正,但却不利于实体公正。
但程序性辩护独立于实际性辩护,比如:管辖异议,是为了能够确保管辖法院能够公正审理;申请回避,是为了利益关联,做到中立的态度;申请排非,保证取证合法,内容真实的非法证据等。
程序性辩护对定罪的价值:审查是否符合无法定罪的标准:(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6) 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7)指挥被追诉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主要靠实体性辩护,程序性辩护的服务价值体现在以下几点:1)从证据收集的手段入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2)从证据收集的程序入手:毒品检查、封存、扣押程序;3)从证据收集的程序入手:申请调查取证;4)从案件办理的程序入手:超过诉讼时效、未经最高检核准等等。
程序性辩护量刑的价值:审查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比如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从犯、胁从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情节或者被追诉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要靠实体性辩护,程序性辩护的服务价值体现在以下几点:1)提出程序性请示的程序性辩护:如申请取保侯审;2)对程序性违法提出异议的程序性辩护:留有余地的判决以及量刑证据。“毒品犯罪案件中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瑕疵,量刑上需要留有余地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具有无罪辩护空间的刑事案件,更需要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的组合运用。
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六十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辩方: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例如:1、审查讯问笔录:审查人员、时间、关键内容;2、审查提讯时间:审查人员、时间、与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比对;3、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人员、时间、与讯问笔录和提讯证比对;4、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审查传唤、讯问和看守过程,以及是否使用戒具。通过以上审查后,可以初步得如以下结论:一、使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证据:1)未出示传唤证异地传唤;2)拘留前违法 使用戒具,派员看守,变相拘禁;3)疲劳审讯,未给必要的休息时间。二、未在规定的讯问场所讯问,未作出合理解释:1)刑事拘留后24小时才送至看守所;2)刑事拘留后在审讯室继续制作 讯问笔录。
三、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不规范,不能证明讯问合法性:1)提讯证时间与视频开始时间不一致;2)视频未反应结束时间。3)是否存在思想教育?
四、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人员、讯问地点、关键内容有误或存在矛盾,没有给予合理解释:1)讯问笔录记载的侦查人员与提讯证记载的侦查员不一致;2)在医院制作的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均填写在“刑警支队讯问室”;3)讯问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视频在关键情节上不一致。
控方: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15号》第三十一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审判: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15号》第三十四条 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当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需要注意关于控辩双方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如果没有达成一致,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法院也是需要给予双方充分的质证辩论。
注:以上文章是本律师通过学习其他多位律师的课程以及总结自己学习的心得获得,如有雷同,敬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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