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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频发,尽管大部分都发生在城市主干道上,但小区内部的肇事案件也层出不穷。
钱龙明刑事工作室律师曾办理过一起案件:2019年,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小区内向地下车库行驶时与前方因摔到正在起身的男童相撞,导致其当场死亡。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上诉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而另一起类似的案件发生在2021年,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谷草山小区内部道路会车倒车时,将路上行人付某撞倒在地,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富顺县人民法院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同样是发生在小区内造成人员死亡的机动车肇事案件,法院为何会作出不同的定罪处罚?工作室律师认为,这主要源于司法机关对小区内道路性质的争议。
《刑法》第133条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定罪的关键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若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则构成交通肇事罪;若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过失犯罪。
那么怎样的小区道路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呢?
第一类,完全封闭式小区道路,不属于!该类小区设有围墙和门岗,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对内部通行的车辆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只允许小区内所有业主或获得小区内业主授权的外来车辆进入。由于能够进入单位内部的车辆都具备特定的身份,即业主或是经业主授权的人员,因此不符合公共性的要件。
第二类,半开放式小区道路,属于!该类小区虽设有门岗,但并不严格限定进入的车辆,外来车辆经登记或缴纳一定的停车、通行费用即可放行;虽然小区管理者对进入的车辆有登记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影响车辆的驶入,因此从本质上来看,该区域仍具有公共性。
第三类,开放式小区道路,属于!该类小区不设门岗或虽设门岗但实际并不对来往车辆予以拦截、管理,社会车辆无须任何手续即可自由进出,对社会车辆完全开放,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公共性及不特定性。
因此,除第一类小区之外,后两类小区内发生的机动车肇事案件在符合相应犯罪构成要件时,就能够成立交通肇事罪。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的判决书,案例一案发现场所在小区有围墙、门栏、门卫,并对进入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小区内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原则上仅供小区住户及访客通行,其功能和使用对象均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应属于第一类小区;而案例二案发现场虽然在小区物业管辖范围内,但在白天时段,社会车辆不经登记也可进入,实际上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属于前述第三类小区,具有公共性。
小区内交通肇事行为的定罪虽有轻重之分,但肇事者终究要接受刑法的处罚。因此,无论在哪里驾驶机动车,都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交通意识,避免因为一时的疏忽,造成追悔莫及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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