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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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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2 17: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刑事合规,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还存在许多值得探索和完善之处。就目前来看,企业刑事合规存在下列问题:
(1)企业合规与否,还只是作为检察院不起诉的考量,这是给了企业“出罪”的机会,但没有作为“给与减轻或从轻量刑建议”的考量,也没有给与律师作“无罪、罪轻辩护或/及从轻、减轻、免除刑罚辩护”的机会。
(2)超越自由裁量权去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为企业脱罪。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应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企业能够“出罪”本质上是因为“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法益损害不大且容易修复。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才算的上“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法益得以修复的情况下,是可以“出罪”的,但不应将本应判处重罪、重刑的企业,作“出罪处理”,否则就超越了法律本身,超出了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最终达不到刑事追责的法律效果或/及社会效果,也无法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
(3)将原本“无罪”案件通过企业刑事合规进行消化处理。对于企业无罪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及时直接作出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而不应滥用“企业刑事合规”,否则就是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与实施“企业刑事合规”政策的初衷相悖。当然,实践中,“企业刑事合规”可能为处理一些错抓、错捕的“冤假错案”提供了一条“阳关道”,通过“惺惺作态”地实施“第三方机制”,消除了“冤假错案”带来的国家赔偿及相关司法人员的错案追究责任。
(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影响企业刑事合规政策的实施。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1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半个月。对涉案企业实施企业刑事合规,是需要给企业一定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的整改期,很显然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不能容纳该整改期。实践中,一些检察院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来争取“整改期”。补侦最多两次,每次补侦不得超过1个月,“一来一回”在用尽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多争取到5个月的时间。这对于案情简单、涉案企业规模小的企业,整改期限是够用的,但对于案情复杂或涉案企业规模大,比如对于有数十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来说,该期限远远不够用。而且通过退补的方式来实现企业合规整改,程序上多少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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