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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因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交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本罪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行为主体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对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有关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其范围应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场所的道路交通,以及在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水路交通。
(二)主观心态
本罪的过失是指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心态,而不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主观心态。无论行为主体主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心态如何,是故意违反,还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是轻信自己的行为不可能违反;只要在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对危害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并且达到了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及危害结果规定标准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容易混淆的几个罪名
(一)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交通安全,但前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须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具备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而危险驾驶罪无需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只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一般是指行为人相互追赶驾驶车辆,车速超出该路段限速的幅度较大,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或对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又具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对发生交通事故危害结果的主观故意为过失,并且达到了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责任承担标准和对人的生命财产损害标准的,应当以交通事故罪论处。如果对危害不特定人及财产安全的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这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公共安全;尤其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行为主体都为肇事者;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发生了较为重大的交通事故,主体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成为认定其犯罪的关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1)危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直接或潜在受到危害的犯罪对象事先不能具体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2)危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性质相当,即其危险性等同于这四种具体方法的危险性。(3)使用了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以外的手段。(4)行为人主观方面须为故意。
1、直接故意与过失。这两者比较容易区分,前者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对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却希望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希望要达到的危害结果比较明确。而后者则对自己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并不清楚或了解的程度比较模糊,并且没有实现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意愿。比如行为人为报复社会,驾车逆行撞向正在自行车道下班的密集人群,其非常清楚这种行为会危及众多行人的生命安全,却主动实施其犯罪行为,希望和追求不特定人员的伤亡,主观心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为避免与违章向自己驶来的机动车相撞,方向盘转向过度而撞伤行人的,应当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对转向的角度掌握不准,对撞伤行人的结果并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主体并没有没有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主观愿望,主观心态应当属于过失。
2、间接故意与过失。这两者由于都不希望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目的要达到的结果与行为结果都表现为不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构成的放火罪与吸烟不小心引起的失火罪,行为人都不希望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前者目的结果是烧毁证据,行为结果却是危害了公共安全,而后者则是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目的仅是吸烟而已。
虽然对发生的社会危害结果,都不是这两种心态所希望达到的主观愿望。但间接故意对此采取的是放任和纵容的态度,即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对于是否会危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本不予考虑或者漠不关心,而且危害结果发生后一般也不马上采取防治及救助措施;而过失则是真心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出现,更不存在对此采取放任和纵容的主观心态,而且发生后一般会马上采取积极阻止其继续扩大的相应措施。
3、间接故意与过失除了具备以上主要区别外,还表现在对危害结果的认知态度上。
(1)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前者对发生危害结果是明知,而后者则是不能预见。如上海“李某开车逃跑撞人案”,李某因乱停车与小区的居民及保安发生冲突后,因为害怕自己没有驾驶证以及挂假牌照的事情败露,不顾小区门口站着阻拦其逃跑的人群,强行驾车逃离,结果导致两人当场被撞到。被告人李某明知驾车开向人群会发生将人撞倒的危害结果,却为了尽快逃离现场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于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比如行为主体在正常行驶的时候,因前面出现突发情况而采取措施不力,结果导致了将人撞伤的事故,其主观心态就属于这种过失。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前者对发生危害结果非常清楚;而后者了解的程度比前者比较小。比如行为人由于经常路过某一路段的拐弯处,从来不减速行驶,以前在此遇到过突发情况总能化险为夷,小雨过后还认为凭自己的技能通过此拐弯处没有问题,可终因路滑而将一侧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成重伤,其主观心态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为公共交通安全;而后者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不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二是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后者则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比如某甲为报复教训某乙在空旷的道路上将其撞成重伤的,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在驾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把并不认识的某乙撞成重伤的,应当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轻伤以下的仍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行出于报复特定的受害者,在人员比较稀少的场所或道路上以故意伤害或杀人为目的实施交通肇事行为的,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后为灭口而杀害受害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四、处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构成交通事故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五、裁判规则
1.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已作为入罪要件的,不能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重复评价——龚德田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2.交通肇事后逃逸,后续另一肇事致被害人及救援者死亡的,前行为人应对被害人死亡负刑事责任,但不对救援者死亡负责——杨帅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与三轮车发生追撞事故,致使被害人从三轮车上被甩出倒地,行为人随即驾车逃逸,被害人及救助者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碾压,均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案发时间、地点,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被另外一辆机动车碾压,并不能中断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救助者因救助被害人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致死,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与救助者的死亡结果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潘二矿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被告人逃逸,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免责。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4.交通肇事后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接受处罚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陈志勇盗用身份证件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电话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但在公安机关调查中,行为人盗用他人的驾驶证,并以该他人的身份接受调查处理及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5.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被二人所驾车辆先后拖带致死,无法查明死亡节点的,推定两人拖带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均无因果关系——刘建明交通肇事,梁兆友故意杀人、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拖带被害人继续行驶的,应当根据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对拖带是否明知,行为人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继续行驶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在两个行为人分别先后拖带被害人,被害人死亡节点无法确定的,应当根据罪疑有利被告原则推定两个行为人的拖带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无因果关系。
6.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张海臣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力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7.水上交通肇事应包含在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黄国华水上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行为上既可能是道路交通肇事,也可能是水上交通肇事。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可参照《船舶交通事故的统计规则》和原劳动部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8.醉酒驾驶情节不应同时作为量刑起点和量刑情节重复评价——陈某艺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应当首先根据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当地犯罪形势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审查确定被告人具有的先适用量刑情节并据此确定修正的基准刑,之后考虑后适用量刑情节并据此进一步修正基准刑确定拟定宣告刑,最后综合全案情况得出宣告刑。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五种不安全行为应当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被害人醉酒驾驶情节已作为交警部门评定被害人、被告人承担事故责任大小的事由,并成为法官在确定量刑起点时的评价要素,不宜再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在调节基准刑步骤中重复评价。确定自首情节从宽比例时,应当克服百分比量化计算公式的缺点,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确定具体的调节比例。
9.交通肇事中最低法定刑档中的自首情节不应适用较高的从轻幅度——于立田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较轻”情形应该谨慎适用,对于最低法定刑档中的自首情节不应适用较高的从轻幅度。经济赔偿情况是否影响量刑,要关注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以及被害人的谅解情况予以综合权衡。
10.交通肇事逃逸应依据肇事者是否系因躲避法律制裁而逃跑认定——肖家全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能单纯以肇事者是否有逃跑行为来认定,而应依据肇事者是否系因躲避法律制裁而逃跑来认定。
11.为躲避被害人家属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石华岭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并不必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逃逸”;“逃逸”必须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逃跑行为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四个条件;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但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依法认定为自首。
12.肇事后当场推卸责任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李子豪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尚未完全丧失意识,对事故发生有认知,明知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并已发现被害人但意图将责任推给他人并逃离事故现场的,结合其主观状态、客观行为以及外在环境等因素,属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13.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但自行离开医院的,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刘某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包含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和客观上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事故现场仅限于发生事故的当场,不能作扩大解释。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但自行离开医院的,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其考虑的因素不仅包括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也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救助被害人义务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入罪进行实质性分析,而非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14.肇事者接受了公安机关首次询问并如实交代,在受害人虽经及时救治但仍死亡后逃跑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李顺林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界限宜界定为事故发生时到行为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这段时间。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的首次询问,并如实陈述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和其个人基本情况,在受害人虽经及时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后逃跑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5.法院可以通过逃逸的刑法含义及成立标准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何江林交通肇事、贺韩玲包庇案
本案要旨:准确理解与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应把握两方面:首先,明确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其次,在构成逃逸的前提下,明确该逃逸情节的具体类型。关于第一点,可以通过逃逸的刑法含义及成立标准予以认定;关于第二点,可以通过考察三种逃逸情节的差异点进行区分。
16.酒驾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主观方面,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温明志、李正平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点是二罪名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醉驾造成重大伤亡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应重点考察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和是否在繁华人多路段高速行驶等关键因素,还要结合行为人驾驶技能、醉驾程度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17.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指使他人顶替,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顶替者构成包庇罪——沈水根交通肇事、张金生包庇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18.在多人交通肇事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同等责任”与刑法中交通肇事的“同等责任”不同——郝位泼、周一训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多人交通肇事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同等责任”与刑法中交通肇事的“同等责任”并非同一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将被告人的具体责任形态进行重新认定。
19.交通肇事有特别恶劣情节的不适用缓刑,但是个别案件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黄富有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致两人以上死亡,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但极个别案件,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报经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也可以适用缓刑。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单方事故造成已方人员伤亡等极少数情形。仅是赔偿好,被害人方谅解,不能作为特殊情况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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