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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杀人)与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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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15: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在饭局上,同桌谈起了,湖南娄底女司机撞人后拖行的事。都很有兴趣让律师说说,其实就是对交通事故后怎么定性不清晰。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什么有的人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只要赔钱,有的不但要坐牢,还是重罪呢?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重要的是看司机主观上是不是“过失”什么是过失?简单的说就是司机不想发生交通事故,并积极希望避免它的发生;但是客观上却发生了交通事故的结果。因为是本罪名是过失犯,所以要求就比较严!并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是: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直接财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所以如果有人员死亡或者重伤及重大财产损失的,那交警的判责就很关键了,是“罪”与“非罪”的节点。本罪量刑如果没有逃逸一般最高刑期3年!
二、故意伤害(杀人)罪,娄底女司机事件,我的评判是:大概率是“交通肇事罪”,同桌的朋友们就有疑问了?拖行1公里还不是故意伤害罪吗?先说明一下在刑法中怎么样定义“故意”简单的说就是: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明知到结果会发生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从这个角度似乎女司机应该符合“明知结果的发生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但是因为刑事责任是对人自由的剥夺是最后的手段,所以对认定刑事犯罪的证据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词组看上去简单,但是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比如:因为女司机有饮酒,导致感官意识迟钝所以不能清晰的感知到碰撞,车下还有一个人被拖行,就是合理怀疑。因为人的主观想法除开自己说没人知道。当然如果通过她车内行车记录仪的录音,明确的有打电话问:我撞了人,现在怎么办?而脚下油门却没松,那可以判定是“故意的”“明知的”。这要等待警方后期的调查。本罪量刑最高无期,严重的可适用死刑。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重罪,看罪名就知道,危害公共安全。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还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会的,重点的看是否“故意”已经结果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构成本罪,那就意味这犯罪嫌疑人是 以“交通事故为手段”目的是“危害公共安全”。手段很好理解,什么是“公共安全”。简单的理解可以是“不特定的、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如果开车是为了撞某个人,比如:路怒症相互撞,那不成立本罪,因为对象是特定的。
简单的表述下自己的看法。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祝愿所有人出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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