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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撞伤初三学生后逃逸,司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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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 15: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7日下午,北京朝阳区力源里北街附近,一男子在路侧临时停放车辆,打开车门时致后方一骑行学生躲闪不及被撞伤,肇事男子下车查看学生伤情,眼见学生眼部血流不止,仅在拿出几张纸巾后留下一句“我有急事”就驾车逃逸而去,因事发地区处于监控盲区,受害学生的母亲张女士向社会求助征询肇事司机线索,后警方于3月18日21时许将肇事司机过某(男,45岁)及涉案车辆查获,目前此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张女士介绍,肇事司机逃逸后,事发地一热心路人把孩子带到了附近远洋一方小区70号楼的诊所包扎,诊所的阿姨给张女士打了电话。当天晚上,张女士带孩子跑了两家医院,由于伤口太深,夜间急诊不好处理,最后去了八大处医院缝针处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显示:孩子右侧面部挫裂伤,创口长约2.5cm,睑下肌肉、脂肪软组织断裂,深达骨膜层……创口内可见明显异物,有明显活动性出血。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过某即没有尽到开关车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义务,又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可见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过某肇事后逃逸,除去经济赔偿之外,还有可能要承担的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并且肇事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学生的验伤流程和情况尚未向社会公布,如果伤势对视力影响较大,那么伤情鉴定有可能构成重伤,过某将涉嫌交通肇事罪,即使学生的伤情没有达到重伤、不触犯交通肇事罪,过某的驾驶证都将被吊销且终生不可再考。
国汉律师提醒,行人和车辆路过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警惕“开门杀”,发生事故之后更应当积极处理治疗伤者,切莫存在侥幸心理,逃逸还有可能使伤者伤情加重、受到二次碾压伤害从而引发更严重的后果,肇事逃逸,害人也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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