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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的流程、法律依据及技术规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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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6 13: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指具有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认知和评判的活动。正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刑事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地位举足轻重,甚至很多时候决定了案件最终的结果,因而成为法庭聚焦的重中之重。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逐渐完善,然而刑事鉴定的国家垄断主义依然没有打破,公检法机关在各自主导的诉讼阶段,几乎可以排他性地支配刑事鉴定的启动程序。现行刑诉法完全排除了当事人的私自鉴定,只允许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在此情况下给律师辩护造成了更大的困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上一篇(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审查的50个要点)一文中结合案例对刑事司法实务中有关鉴定意见的50个常见质证审查要点进行了系统梳理,本文将重点梳理刑事司法鉴定的详细流程、法律法规依据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划重点
01
刑事司法鉴定的流程
(一)启动程序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公检法在各自主导的刑事诉讼阶段都可以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一般而言,司法机关需要鉴定时,多数指派其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并采用指派或者聘请的方式进行。司法机关需要其他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多采用聘请方式。
2、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辩护人没有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亦不能进行私自鉴定,只能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受理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的情形如下:
1、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2、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3、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复核鉴定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七)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划重点
02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
6、《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发布
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
8、《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
9、《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3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即将被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替代
10、《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4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即将被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新《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替代
11、《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通字〔2017〕 6号)
12、《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自2007年01月01日起施行
13、《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自2007年01月01日起施行
14、《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自2007年01月01日施行

划重点
03
司法鉴定标准体系相关规范汇总
1)司法部颁发六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1、第一批(共25项)




2、第二批(共8项)


3、第三批(共13项)


4、第四批(共28项)




5、第五批 修订(共8项)


6、第六批 (共36项)




2)司法部与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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