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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法律是什么(1)法律意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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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6 10: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意志说

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是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
这种观点并非近代以来才有,其滥觞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学者色拉叙马霍斯。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诡辩家色拉叙马霍斯提出“法律是强者的利益“。当然,《理想国》中的色拉叙马霍斯探讨的是”正义“这一话题,他认为”强者即正义“,不过即便如此,这一理论任然和”法律是什么“这一议题息息相关,因为他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理论——法律意志说。
何谓法律意志说?
法律意志说,便是指,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法律意志说分为两层内容。
第一层是对“法律从何而来“问题的阐释。该观点认为,法律之所以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是因为只有统治阶级才有权制定法律,而统治阶级有权制定法律是因为统治阶级掌握了国家权力。那统治阶级是如何掌握国家权力的?对此,法律意志说的解释是——暴力。
第二层是基于“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这一论断,因为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往往会选择符合自己阶级的法律,因此,色拉叙马库斯进一步说到,民主政府制定民主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法律。
<hr/>不过,产生于人类朦胧时期的法律意志说并不完善。
很明显,法律并非完全是强制性的义务规范,还有关于公民权利方面的规范;法律也并非全是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规范,也包括对社会整体,甚至是被统治阶级有利的规范。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第5条规定:向国王请愿是臣民的权利,一切对臣民的请愿判罪或指控都是非法的。古罗马《十二表法》第9表第6条规定:没有经过审判,不得处死任何人;欧洲中世纪《萨利克法典》第2节第4条规定:凡是盗窃一只满1岁的猪而被破获者,罚款102银币,折合3金币,而且要加所窃之猪的价值赔偿和损失赔偿。
从古往今来的法律中找出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这一理念相违背的条款,可以说是易如反掌。因此,和色拉叙马库斯同时代的亚里士多德说,” 法律体现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统治者的利益。“
对此,法律意志说可以有两种回应。
在这之前,我们对于”法律规范对谁有利“这一问题,可以把它做一个简单的切分,分成”只对统治阶级有利“”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有利“和”只对被统治阶级有利“三个部分。


从上图可以看到,“法律意志说“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个。第一个问题,既然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那右半部分的“只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法律和中间部分对双方(或者说这个社会)都有利的法律中那一部分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因素为什么会存在?第二个问题,即使是像《汉谟拉比法典》这类典型的奴隶制法律,其中明文规定特权的法律也只是少数,“只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就是左半部分的法律毕竟只是少数,世界上的法律,几乎都是在对中间部分的内容,或者说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如何体现的呢?
第一种回应,统治阶级为了自身长远利益的需要,对被统治阶级作了一定的“妥协“。而这种”妥协“,在法律上就体现为”适当保护被统治阶级的权利“,但不管怎样,维护的终究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第5条规定:向国王请愿是臣民的权利,一切对臣民的请愿判罪或指控都是非法的。
对于上面的英国《权利法案》,法律意志说认为,这是典型的适当“妥协”,来安抚被统治者,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然而,有些法律与政治斗争是无关的,只涉及经济纠纷或非政治性的普通案件,如
《汉谟拉比法典》中的第78条:如果租户将全年租金交给了房主,而房主于租期未满之时要求租户搬出,则房主要退回所有的租金。将这种法律解释成“统治阶级的意志”,很难说不是牵强附会。
因此,即使法律意志说坚持法律的政治统治职能,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律有其特有的、非政治性的社会职能。
第二种回应,接着上面的探讨。法律意志说继续认为,即使承认有些法律规范不仅仅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也依然可以认为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在整体上是体现统治者意志的。
这种“回应”乍看之下有理,但其实站不住脚。因为这涉及到对“整体上”“大体上”“主要方面””基本方面“这类词语的定义,无外乎是一个文字游戏。
从不同的角度看,“整体上”“大体上”这类词语的定义和含义是不同的。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效力等级来看,我们可以说,法律整体上/主要方面/基本方面体现了宪法的意志;从部门法看来,我们又可以说,法律整体上/主要方面/基本方面是和民法、刑法、诉讼法有关的。
法律意志论者在论证“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在整体上是体现统治者意志的”这一命题时,主要从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这一角度入手,因为最高立法机关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从具体的法律规范入手,正如前文所说的,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像刑事条文那样的镇压被统治者的法律在法律制度中毕竟是少数的,并且即使是刑法,也有相当一大部分是有关自然犯罪和与政治、身份、地位无关的普通犯罪。因此当关注着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的时候,说体现社会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是主要的基本的,同样显得无可辩驳。这就引出了一个相当严重的逻辑缺陷,那就是——如果法律意志论的人运用这种方法去论证其观点,他们也在论证和自己相反的观点。

出处:刘星《西方法律思想导论:传说与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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