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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失踪”是否能够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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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9 21: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引发全国关注的江西胡某宇的失踪案,经过106天的不断发酵,终于发现了尸体,官方的记者会也公开了一切,至少从目前的现场勘验和尸检报告上看不出什么异样了,社会公众也已经接受了15岁少年自杀身亡的结论。但是让人仍然有隐忧的是,为什么对一个15岁的孩子在学校里突然失踪,而且他本人并没有精神病史,普通人也能想到大概率是出现了不测,最终尸体的发现也印证了公众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可公安机关却一直拒绝刑事立案,导致谣言四起,似乎裹挟了一个巨大的阴谋,本文试图探究一下,胡某宇的情况到底能不能刑事立案。
一、刑事立案意味着国家机关可以使用刑事侦查手段,至少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对相关人员进行传唤和讯问,对于早日发现真相肯定是有好处的
刑事立案是刑事案件的起点程序,只有进行了刑事立案,才算是刑事案件成立,公安机关可以名正言顺地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才能启动一系列侦破案件的技术手段。而且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论,刑事手段是查明事实真相最有效、也是最高效的手段,换句话说,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刑事手段所查到的事实情况是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的,如果刑事手段仍然无法查明事实,那这个所谓的“事实”可能真的就要成为“不解之谜”了。从刑事技术的角度来看,我们国家已经不是过去简单依靠群众走访来侦破案件的时代了,公安机关拥有很多先进的成熟技术,这些现成的技术一旦启用,很多嫌疑人是无所遁形的。所以,回归到本案,如果能够刑事立案,胡某宇的尸体大概率是能够更快被发现的,进一步推论,如果胡某宇真的是死于非命,通过对周围人的询问和盘查,也是非常可能发现蛛丝马迹的。既然有这么多好处,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机关为什么连个失踪案件都不立呢?
二、刑事案件立案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上看,一般性的失踪案件的确没法直接刑事立案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事情都明摆着,有什么不立案的,不就是立个刑事案件,怎么就那么难?实事求是地讲,在从法学院毕业之后到真正接触刑事案件之前,在经历过多年法学教育的我对于刑事立案的难度跟没有学过法律的普通民众保持在同一水平。因为《刑事诉讼法》写的很简单“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把法律条文精简一下,最为简单的理解就是,至少要有犯罪事实才能够刑事立案,那么现实中就要完成一件事情,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对于绝大多数的案件,犯罪事实是一目了然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职务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的犯罪等,这些类型的案件往往跟公司内部纠纷、经济纠纷、民事诉讼纠缠在一起,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可能一本书都写不清楚,甚至有人说能够把一个经济类案件立案成功,相当于刑事案件成功了一半。
回归到人口失踪的案件,想刑事立案还真就没有那么简单。首先要澄清一下“48小时之内不立案”的说法,经过法律检索,《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5]1049号)第2条规定,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这就是所谓“48小时不立案”讹传的出处,就像“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一样,完全是以讹传讹,48小时过后需要进行刑事立案的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胡某宇显然已经超过了这个范围。而且即便满足了前述要求,只是符合了“疑似被侵害人”的条件,还要符合第14条“在查找失踪人员工作中,发现绑架、杀人或拐卖人口等犯罪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才能进行刑事立案。
因此,公安部门的规章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刑事诉讼法,还是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诚然,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对大活人凭空消失的事情不管,根据前述工作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但不要以为这就是刑事立案,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6版》第16-01“采集犯罪信息”(4)规定“其他涉案信息。对犯罪现场、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等其他涉案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也就是说失踪人员会被公安机关录入数据库,但不会直接刑事立案。
这个时候也许就有人会认为是不是立法不完善所致,笔者在网上查阅了一下国外的一些法律,在国外这种失踪案件很多国家也是不立案的,甚至美国一年失踪人口有十几万,这可能是一种现实妥协,毕竟失踪人口很多情况下是因为家庭矛盾、感情纠葛、孩子的离家出走,绝大多最终都能找到,特别是我国面积辽阔、人口众多,盲目浪费有限的执法资源,确实也是不妥。
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
法律不是固态的,不论是基于实际情况的考量,还是参照国外法律,现有针对失踪案件的执法程序并非令人满意,前两年著名的湖南“操场埋尸案”,人员失踪了几十年,完全是偶发情况下的发现,而且联系到近期器官买卖、缅北诈骗集团虐待中国人、人口失踪屡见报端,公安部门有必要反思一下当前的执法效能。笔者认为应该由省级公安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失踪人口办公室”针对全省的失踪人员进行持续的跟进和发现,而不能只有辖区派出所这样级别的执法部门管理,只要有一批专业人士为此奔波,就好过简单地录入系统了事,这个事情应该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中国地理条件复杂,国土广阔、人口众多。
人员失踪,绝不是一个小事情,胡某宇的家长想必承担了沉重的心理压力,家庭的撕裂最终可能带来社会层面的不安,执法活动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执法部门应该具有解决所有问题的决心,这样普通民众才能对执法真正建立起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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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9 21: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立失踪案跟立刑事案件是两码事,请不要混淆视听[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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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9 21: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呀,确实是两回事,因为很多人,包括我自己在这个事情之前都以为失踪案应该能够刑事立案,后来查了相关规定发现并非如此,所以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知识点,所以才写了这个文章。你从这个文章中能读出来是一回事这样的结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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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9 21: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以为的内容“失踪案与刑事案件的区别” 网友认为的内容“为什么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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