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12|回复: 0

罪数和数罪并罚:男子娶3个老婆获刑,“坐完牢谁愿意原谅我 ...

[复制链接]

1

主题

2

帖子

3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3
发表于 2022-9-21 19: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罪数和数罪并罚:男子娶3个老婆获刑,“坐完牢谁愿意原谅我,就跟谁在一起!”

2015年以来,江苏昆山1男子在3年内竟然与3个女子结婚生子。“心细”,男子将3女子安置租住在方圆1公里范围内;“胆大”,男子分别登记结婚3次;“法盲”,男子服刑后竟称“坐完牢谁原谅我,就跟谁在一起!”男子犯重婚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社会需要讨论的是,男子未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娶更多老婆的量刑。



坐完牢谁愿意原谅我,就跟谁在一起

受影视剧的影响,当代不少人可能认为我国历史上实行一夫多妻制。自西周以来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包括一夫一妻制,另外两项原因分别为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古代男子尽管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有人可能要问,影视剧里,民国期间,不少达官贵人,或者有钱的人为何还是多妻制呢?
民国政府的“民法”尽管规定一夫一妻制,但在结婚的法律效力上采用仪式制,不采用登记制。司法院解释例对“重婚罪”的解释规定,“重婚罪之成立,必以举行相当婚娶礼式为要件”;解释例规定,与判例实践,实际上导致纳妾合法化。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3日颁布了《婚姻法》,本法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修订后的《婚姻法》删除了纳妾;删除纳妾的可能的后果为,江苏昆山男子不登记结婚而生3个孩子,法律可能“束手无策”。
1994年,事实婚姻不被承认,司法实践可能还没有裁决过不登记结婚的重婚案;重婚罪的被告人,或者犯罪人一般男子居多,这势必引起新旧婚姻法对妇女的保护问题的讨论:
就离婚而言,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
就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而言,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



《婚姻法》的修订

通常上述比较,多数人大致得出的结论,或者影响为,修订后的《婚姻法》更有利于强势群体。《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问题是,法律人怎样解释“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成立重婚罪?
配偶与夫妻并不是同一概念,例如,夫妻关系一节中,没有出现“配偶”一词;一方,或者双方未登记结婚也可能成立重婚罪,在大陆,“金屋藏娇”也构成生婚罪,但少数法律人百般为有钱、有势人“脱罪”,例如,群众认为是夫妻的等。
在我国,重婚罪是轻罪,即,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二年有期徒刑。问题是,被告人同时重婚3人以上的,最高法定刑也是二年?这又涉及我国刑法理论的中“罪数”概念的归纳问题: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法律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刑法并没有涉及罪数。
法律人士认为,罪数,是指(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罪数的概念对可以累计数额涉财犯罪,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并没有紧张关系。
罪数的概念适用到人身利益的犯罪便立即呈现“紧张”,例如,被告人伤害5个被害人均是轻伤,司法机关在认定为一罪,并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可能不符合多数人的认知的公正与正义。



罪数和数罪并罚

就江苏昆山1男子在3年内与3个女子结婚的量刑而言,该男子事实上重婚2起,宣告刑为一年六个月,公众能够接受;但男子倘若有更多“老婆”,宣告刑仍是二年以下,多数人可能不能接受。昆山男子被判刑后竟称,“坐完牢谁原谅我,就跟谁在一起!”;至少说明刑事裁决没有指出第一个婚姻为合法有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