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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我公司两名员工最近去劳动局申请仲裁,理由是2020年1月-3月我司与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月发放工资未购买社保)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条款,要求我司按工资的两倍补偿一个半月工资。
我司为自媒体公司,在2019年12月来北京发展,2020年1月开始有新人入职,劳动仲裁两员工均为2020年1月左右入职,因过年放假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年初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3月24日止,我司选取在家办公(周末期间也照常办公),正常发放了2020年2月份工资。由于上级领导安排,故2020年3月份工资底薪发放为正常的一半。
仲裁员工由于对公司安排不满,违背公司条例私下建群,在群里撺掇他人一起对公司进行仲裁,被分公司负责人发现并上报总部,故总部最高负责人对两人予以开除。后两人由于对公司决定不满,分别对我司提起劳动仲裁。员工A要求支付2020年3月工资(由于公司规定减半)以及3月份周末加班费,并要求对入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双倍赔偿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员工B要求支付因疫情在家办公时休息日的加班费以及入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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