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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没有进行鉴定,三期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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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0 17: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接到一个咨询,感觉意犹未尽,下面简单的说一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久,私了协商阶段,双方对于三期(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的天数存在争议,又不愿意共同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时(毕竟鉴定要花费时间,还得由肇事方承担费用),应该怎么办呢? 以软组织挫伤为例,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相对应的赔偿项目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 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 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 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 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即参照医嘱
三期的时长一般是依靠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士一顿操作、检查以及结合当事人的病历等作出的专业报告,那么我们没有申请鉴定时就只能结合当事人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医嘱以及下面的文件了。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193-2014
软组织损伤相较于骨折而言,较为轻微,具体规定如下:
7.1 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 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l~7 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S21.901]: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S21.901]: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1.4 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 30~60 日,护理 1~15 日,营养 15~30 日。
8.1 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 皮肤擦、挫伤[S30.852、S30.151]: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
8.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8.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8.1.4 腹壁异物存留:误工 45~6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15~30 日。
8.1.5 腹部穿通伤行腹部探查术[54.111]:误工 45~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1 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 皮肤擦、挫伤:误工 7~15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
10.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10.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误工20~3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若双方还是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建议起诉处理。我是南律师,有事call me,一般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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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0 17: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左侧桡骨远端粉碎骨折该怎样要对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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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0 17: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私信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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