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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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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6: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全国各地统计局关于相关数据统计不同,下以北京市标准为例,供大家参考:
       根据北京市统计相关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北京市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81518元
       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46776元
(注:交通事故案件原则上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但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高于受诉地法院的,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
       2021 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166513元
       2020在岗职工工资
行 业年平均工资(元)日平均工资(元)
农、林、牧、渔业84741338.96
采矿业137458549.83
制造业147858591.4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88444753.78
建筑业135708542.8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3457493.8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617191046.88
批发和零售业167888671.55
住宿和餐饮业72191288.76
金融业3640781456.31
房地产业118777475.1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3202612.81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204590818.3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15720462.8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74377297.51
教育201633806.53
卫生和社会工作206786827.1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23321893.28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86760747.04
      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一、医疗费
    (一)【计算方式】: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
   (二)【必要证据】:医疗费发票、结算单、病历等。建议留存住院期间发生的一切票据,方便后期筛选。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各地不同,以北京为例)
    (一)【计算方式】:50元/天×住院天数
(二)【必要证据】:医疗费单据已体现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三、营养费(各地标准不同,以北京为例)
    (一)【计算方式】:50元/天×营养期天数;如果没有鉴定意见的营养期天数,法院一般结合住院情况、恢复情况等酌情判定
(二)【必要证据】:鉴定意见书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四、误工费 (各地法院对此项证据标准的严格程度不同)
    (一)【计算方式】:
      1、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固定收入/天×误工天数
      2、无固定收入的: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天×误工天数(注:此项实践中举证难度较大)
      3、无固定收入又无法证明其收入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二)【必要证据】:工资或收入流水、完税证明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
    (一)【计算方式】:护理费用/天×护理人数护理天数
      1、有些医院的护理费包含在医疗费结算中,如此不必再计入护理费用的赔偿项目;如果三期鉴定中护理期高于住院期间,那么住院期间护理费+三期鉴定中护理期间的剩余天数。
      2、有些医院需要受害者自行聘用护工,如此按照护理费票据以及出院护理天数确定即可。
      3、未请护工家属自行护理,原则上在家属能够证明其收入的情况下以家属误工期费用作为护理费用。但实践中与市场护理费相差不大的可以支持,高额收入的家属护理主张高额护理费用,我本人遇到过两个高额收入家属护理的案件,护理费均酌情按照市场价格判决,未支持高额护理费,如果有成功的朋友希望可以分享一下。
    (二)【必要证据】:三期鉴定意见、护理费票据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六、交通费
    (一)【计算方式】:实际发生票据为准
(二)【必要证据】:加油发票、打车发票、滴滴行程单等,比较灵活(注意:发生时间应在住院期间内,一般交通费法院酌情处理,根据受伤情况、就医情况等综合判定,一般在500至3000元范围内支持。)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七、住宿费
    (一)【计算方式】: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必要证据】:住宿费发票(注意并非所有住宿费用都能支持,需在合理范围内)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八、残疾赔偿金
    (一)【计算方式】:(以北京市为例)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151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残疾赔偿金/元
一级100%1630360
二级90%1467324
三级80%1304288
四级70%1141252
五级60%978216
六级50%815180
七级40%652144
八级30%489108
九级20%326072
十级10%163036
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绝大多数被鉴定为伤残即可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北京法院判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根据伤残等级、后续治疗等因素综合判定在5000至100000元内。
       2、受害人在60岁-74周岁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151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按照5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151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二)【必要证据】:鉴定意见书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计算方式】: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必要证据】:购买相关必要辅助器具票据,如轮椅、拐杖、假肢、假体等(本条赔偿还是主要针对植入替代性假体或假肢的情况)。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计算方式】:注意: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4677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父母、子女、配偶)×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注:其中没有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2、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4677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父母、子女、配偶)×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按照5年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348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父母、子女、配偶)×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十一、伤残鉴定费
    (一)【计算方式】:以票据为准。
(二)【必要证据】:交费发票。
(三)【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由于太多此处不再列列举。
      十二、后续治疗费
    (一)【计算方式】: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必要证据】:诊疗记录,可在第一次诉讼中主张,也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分情况对待。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
      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减损。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法院酌定。
      十四、丧葬费 (各地基数标准不同,以北京市为例)
    (一)【计算方式】:丧葬费= 全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66513元÷12个月×6个月
(二)【必要证据】:死亡证明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五、死亡赔偿金
    (一)【计算方式】:依据前述第(八)项一级伤残赔偿金计算
(二)【必要证据】:死亡证明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六、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
     《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删除此项,但有的法院会补偿性的支持一部分但也会归入前述交通费项下。
      十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营运损失以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1、【计算方式】:以实际发生为准
     2、【必要证据】:车损自然不必说维修单据即可。其他物品举证责任较高,需要配合购物发票,如果事故当场交警把损坏物品做记录会更加完备。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以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如果对屏幕前的你有帮助,点个赞即可。希望探讨很交流,相互帮助,相互指正,共同进步。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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