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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大疾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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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6 15: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
结婚誓词里大多都有这样一段,“无论健康还是疾病,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不离不弃,钟爱一生。”但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前,《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民法典》没有完全沿用《婚姻法》的规定,而是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这一情形,由无效变成了可撤销。


PART.1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2021年1月1日以后,一方隐瞒患病另一方撤销婚姻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2.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3.需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然而,不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对“重大疾病”进行明确列举。
PART.2哪些属于重大疾病


什么是重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通过检索《民法典》生效以来全国上百份撤销婚姻纠纷裁判文书发现,隐瞒以下重大疾病也可能撤销婚姻:
1.癔症(分离(转换)性障碍),(2021)鲁1723民初2909号、(2021)湘3123民初1466号;
2.精神障碍,(2022)赣1002民初4345号;
3.双向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2022)鲁0812民初380号;
4.重度抑郁症,(2022)鲁0783民初1066号;
5.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2022)鲁0214民初2263号;
6.宫颈恶性肿瘤和人乳头病毒感染,(2021)赣1027民初2023号;
7.生育方面问题,(2021)川0823民初2139号、(2021)浙0109民初452号;
8.尿毒症,(2021)鲁1521民初954号。
PART.3撤销婚姻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婚姻后:
1.法律上: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即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无须经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的宣告。
2.财产上:从双方领证开始到婚姻被撤销这段时间里,因为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可以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而言,第一,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各自的收人或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归个人所有;第二,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应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定进行分割;第三,对同居期间产生的债权也应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定处理,对于债务的偿还以协议为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是对善意的债权人,双方当事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子女上:双方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也就是说,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不因婚姻被撤销而发生变动。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产生与婚生父母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子关系不因婚姻被撤销而发生变动。虽然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从保护子女利益原则出发,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采取保护原则,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地位,即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成年子女也对父母履行赡养的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侵害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结语
无论是《婚姻法》时代认定的婚姻无效,还是《民法典》时代认定的婚姻撤销,二者其实是殊途同归的。只不过“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从婚姻无效到婚姻撤销,从法定当然无效到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这其中包含了《民法典》对于婚姻更加宽容的态度,赋予了婚姻更多的可能性,更加包容为爱情跨越疾病而成的婚姻,也支持即便得知一方患病仍然维持婚姻的选择。
作者介绍:庞超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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