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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因为限购等原因,A出资买房,却登记在了B名下 A说房子是自己的,是“房产代持” B也说房子是自己的,最多算“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起诉到法院 该如何选择案由,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如果选错案由,法院不需要实质审查就可以驳回。原告面临的结果是:损失宝贵的时间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而且还需要重新起诉。
如果庭审中,法官忽然问原告:“是否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此时原告及律师一定要重新思考:案由和诉请基础是否有误。
因为双方在协议中作出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之债”,并不能影响物权登记的效力。 双方自愿签订协议的行为,恰恰证明了实际出资人是允许并认可将房屋登记在代持人名下的,这种认可,不能再自己推翻,否则构成“反言”,不符合法律的基本保护原则。 除非在协议中,同时约定了某种情况下,或者某个时间点,双方要进行产权变更,那么再提出这个主张的行为,定性为“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不再是“反言”,也就具有了正当性。
案由:合同之诉 诉请: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
案由:所有权确认之诉 诉请:确认房屋归属并变更(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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